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省主要河道堆砂場規劃設置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省主要河道堆砂場規劃設置和管理的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圍內堆砂場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和航運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圍內堆砂場(含可采區配套堆砂場和一般堆砂場)的規劃、設置和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省主要河道,特指《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河道。
本辦法所稱堆砂場,是指根據一定的控制條件和管理要求設置的用于臨時堆放河砂的場地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圍內堆砂場設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核發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第四條堆砂場應當統一規劃、從嚴控制、合理布設、統籌兼顧、規范管理。
第五條堆砂場規劃由省主要河道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組織編制,經征求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以及省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意見后,按照《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規定程序報批,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的堆砂場規劃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堆砂場規劃應當與可采區河砂開采能力或者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相匹配。堆砂場規劃應當明確可以設置堆砂場的河道河段范圍以及不得設置堆砂場的范圍。
第七條下列范圍內不得規劃設置堆砂場:
(一)高壓供電線、橋梁和渡口所在河道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范圍內;大型閘壩等攔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游1000米、下游2000米以內的河段;中型閘壩等攔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以內的河段;小型閘壩等攔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游200米、下游500米以內的河段。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堤防險段的河段及其上下游各2000米范圍內。
(三)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工程取水口、分汊河段汊口和匯合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
(四)防汛搶險重要通道、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主要河道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及其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
(五)北江大堤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
(六)航標周圍20米內。
(七)狹窄河段、通航控制河段和運輸繁忙河段。
(八)低于常水位高程的河灘地。
(九)水文監測設施保護范圍內。
第八條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圍內堆砂場建設方案,由有審批權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出具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文件。
第九條堆砂場設置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申請書。
(二)開展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所依據的文件。
(三)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實施方案。
(四)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的佐證材料(已在申請書中說明的,可以免于提交,由審批機關自行核查)。
(五)現場清理復原承諾書。
(六)與有顯著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達成協議或者該第三方的承諾函。
第十條符合下列要求的,方可作出準予許可決定:
(一)符合水法律法規要求。
(二)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河流治理規劃、岸線利用管理規劃、堆砂場規劃等規劃要求,對規劃實施無不利影響。
(三)符合防洪(排澇)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四)對河流岸線、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沖淤變化、河水水質等無不利影響,堆砂場內未布置粉碎加工河砂和機制砂的設備。
(五)不會妨礙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六)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設施等無不利影響。
(七)對防汛搶險和水利管理無不利影響,臨時管理用房采用易拆易裝的簡易板房。
(八)堆砂場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適當。
(九)對利益第三方無不利影響,或者已與利益第三方達成協議的。
有審批權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置堆砂場的,應當將其審批結果抄送省有關流域管理機構、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堆砂場臨時占用河道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期滿需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年。
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需要辦理用地相關手續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二條堆砂場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經營權。
第十三條堆砂場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方案建設和運營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堆砂場經營者應當在堆砂場兩端設置標志牌,標明堆砂場占地范圍、經營者姓名或者名稱、監督管理部門及監督舉報電話等,并在場內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堆砂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清除存放的河砂,拆除臨時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并恢復到原河灘地地面高程。
第十六條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堆砂場進行常態化的巡查監管,對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設置堆砂場、臨時占用河道期滿后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而繼續經營、臨時占用河道期滿后不恢復原狀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省主要河道以外其他河道堆砂場的規劃、設置和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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