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規定(試行)》政策解讀

為加強湛江市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規范農村住房建設行為,印發了《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現就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是保障農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關鍵環節,但長期以來存在施工質量參差不齊、安全監管不足、風貌混亂等問題。《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3〕5號)等上位法規,結合湛江實際,旨在構建“權責明晰、監管到位、風貌統一”的農房建設管理體系,通過規范審批流程、強化主體責任、創新監管手段,全面提升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水平。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湛江市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土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房及農村公共服務建筑(以下統稱“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將農房分為兩類管理:
(一)限額以上農房:投資額>100萬元且建筑面積>500平方米,需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限額以下農房:投資額≤100萬元或建筑面積≤500平方米,無需辦理施工許可證,但開工前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備。
本規定的重點內容是針對限額以下農房。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明確農房建設監管體系。
1.明確行業部門職責。《規定》細化各部門職責,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農房施工質量安全管理的行業指導,開展鄉村建設工匠培訓,編制農房設計圖集及施工指引;農業農村部門強化宅基地管理,推動“縣級主導、鎮級主責、村級主體”機制落地,落實宅基地管理相關辦法;自然資源部門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及風貌管控,明確未驗收不予登記要求,推動限額以下農房規劃許可與工匠資格審查同步辦理;城管執法部門指導及查處農房違法違規行為;水務、電力、燃氣、通信等部門嚴把入網及線路接入關,對違建農房不予受理服務申請。
2、明確施工期間監管體系。限額以上農房,開工前由建房村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要求,向屬地住建部門申辦施工許可證,由屬地住建部門負責施工過程監管工作。限額以下的農房,開工前由建房村民向鎮級政府報備,鎮級政府在審批《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明確開工條件(例如帶圖審批,3層以下由鄉村建設工匠建設,3層以上由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建設,建房前購買安全責任保險等),由鎮級政府負責施工過程監管工作。農房完成建設后,由建房村民組織施工單位(工匠)、設計單位(如有)、監理單位(如有)開展竣工驗收,并向鎮級政府報備,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農房不能投入使用及辦理不動產登記證。
3、明確政府考核要求。市級政府將農房建設安全事故情況納入年度對縣級政府考核內容;縣級政府將農房建設安全事故情況納入年度對鎮級政府考核內容。
(二)明確農房建設參建各方主體責任。
農房建設單位(屋主)對房屋施工安全負總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農房施工、機械租賃等單位或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安全責任。屋主需要與施工企業或鄉村建設工匠簽訂書面施工合同或協議,明確施工安全責任。施工單位或鄉村建設工匠要依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三)細化農房建設相關指引文件。
根據《規定》的具體要求,制定了附件為限額以下規劃許可和開工申請審批流程指引,為基層工作者、屋主、鄉村建設工匠(施工企業)等群體提供了通俗易懂、簡潔明了的操作指南,確保各參與方能夠快速掌握關鍵要求,規范操作流程,切實保障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和風貌管控工作。
四、實施時間與效力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2026-01-19 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農房建設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