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湛江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湛江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服務設施(以下簡稱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湛江市市轄區范圍內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接收、不動產登記和使用管理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是指在湛江市市轄區范圍內,根據規劃要求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具有一定面積的功能用房或者設施,建成后無償移交且產權歸屬政府有關單位所有的公共配套服務和交通市政設施,主要包括以下設施: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等教育設施;
(二)社區衛生服務站等醫療衛生設施;
(三)綜合文化活動中心(含青少年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文化活動站、居民運動場館(全民健身中心)等文化體育設施;
(四)托育服務用房、養老院、老年養護院、老年人服務中心、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派出所、社區黨群服務中心、社區服務站(含居委會、治安聯防站、殘疾人康復室)等社區服務與行政管理設施;
(五)開閉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獨立占地且對外服務)、郵政營業所、郵政快遞末端服務用房、公共廁所(獨立占地且對外服務)、公交首末站、公交車站等市政公用設施;
(六)農貿市場、肉菜市場(生鮮超市)等商業服務設施;
(七)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配建的城市道路、公園綠地、消防站等其他設施。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按監管范圍,負責明確項目規劃條件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要求、組織土地出讓和劃撥、項目設計方案審查、規劃條件核實、不動產登記等相關工作,統籌和指導區自然資源部門做好相應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監管范圍,負責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工作,統籌和指導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做好相應工作。
市稅務部門負責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稅費征收等相關工作,統籌和指導區稅務部門做好相應工作。
市教育、公安、民政、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殘聯、供電、郵政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及各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各自職責,對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移交接收管理目錄》(詳見附件)的歸類劃分,負責統籌、指導和督促接收管理單位簽訂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監管移交協議,做好接收管理等相關工作,并在項目規劃建設和竣工驗收階段根據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需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實行市級和屬地政府共同監管。
接收管理單位為區級及以下職能部門的,負責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統計造冊、使用管理等工作,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市級相應主管部門。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公共配套服務設施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意見,根據《湛江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合理確定規劃地塊內配套設施的規劃內容。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部門在下達規劃條件時,明確需建設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清單、建設規模等。在出讓或者劃撥用地時,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市公共配套服務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商市財政部門、市土地儲備機構在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制定相應主管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監管移交協議(樣板),協議(樣板)需包含建設要求、裝修要求(能滿足基本使用需求的簡易裝修)、移交條件、接收管理單位等格式條款。各類協議(樣板)應當及時抄送市自然資源部門,按項目具體需求完善審核后的協議作為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文件的附件。
第九條 宗地受讓方取得用地后應當按供地文件的要求,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時,同步與接收管理單位簽訂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監管移交協議。
第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市公共配套服務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列為政府土地審查專題會議成員單位參與相關會議并發表意見。國有建設用地供地后,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及時將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清單函告屬地政府及市主管部門加強監管。接收管理單位應當主動跟進并掌握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在設計、建設、移交過程中的情況,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協調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獨立占地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當在項目首期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布局在本期建筑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根據規劃條件以及《湛江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有關要求審核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設計方案,并征求相關主管部門和接收管理單位意見。涉及方案調整的,根據需要征求相關主管部門和接收管理單位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及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監管移交協議要求完成建設,接收管理單位不得額外增加接收條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門按照規劃條件和設計方案對公共配套服務設施進行核實。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接收管理單位對公共配套服務設施進行驗收,不符合建設監管移交協議約定的建設標準的,應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整改意見不被建設單位采納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整改意見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認屬實且合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整改。
第十五條 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在竣工驗收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信息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信息抄報接收管理單位和不動產登記部門,實現信息互通。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或者《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的3個月內(建設監管移交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配合接收管理單位完成不動產接收手續,接收管理單位在符合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可單方申請首次不動產登記。移交接收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應當以不動產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第十六條 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移交辦理不動產登記過程所產生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由相應納稅主體承擔。鼓勵開發建設單位對非營利性設施的政府接管單位代繳維修基金。
第十七條 對規劃確定應當建設公共配套服務設施而未建設的,接收管理單位書面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反映,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建設情況納入預售款監控范圍;對已完成建設未按時移交使用的,各接收管理單位應當協調建設單位,并將相關情況上報各區政府(管委會)及市相關主管部門,同時通報市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形成聯動監管,必要時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對應當接收但拒不接收的,由屬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接收管理單位應當自接管之日起2年內,按照規劃批準用途將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對于不便于直接使用管理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接收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給相關單位使用管理,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條 接收管理單位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委托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委托不改變產權歸屬,受委托單位不得擅自再委托其他單位使用管理。接收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使用管理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管理使用工作常態化監督機制。各區政府(管委會)和市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各接收管理單位對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管理使用情況,發現違規使用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區域實際,制定細化本級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公共配套服務設施按照《湛江市城市更新(“三舊”改造)管理辦法》(湛府規〔2024〕13號)管理。
第二十四條 非建設單位原因,土地權屬范圍外的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無法配建的,建設單位應經項目屬地政府和接收管理單位同意,并按照該設施建設工程造價的等額資金繳交至財政部門的監管賬戶后,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項目主體工程容缺驗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具體解釋工作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移交接收管理目錄



- 2025-09-29 《湛江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共配套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