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3日
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協調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規范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優化調整交通資源分配和布局,促進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協調發展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湛江市市轄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單元規劃和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四條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制定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指導交通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牽頭審查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內容。
市城市更新局負責牽頭審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內容。
市公安交警、市交通運輸、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各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參加或負責審查交通影響評價內容,共同做好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第五條 交通影響評價應遵循集約用地、以人為本的原則;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體系規劃、交通專項規劃等作為依據。
第二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六條編制、修編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局部調整,以下情形應當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用地性質變更或容積率調整涉及開發規模增加,導致交通流量較大增加的。
(二)道路和交通設施規劃布局變化、規模調整,可能導致交通惡化的。
(三)因交通聚集量增大,對片區交通產生重大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編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針對用地規劃方案,開展交通設施和交通需求的適應性評價分析,根據評價結果對交通規劃方案提出優化建議,對用地布局和開發強度提出調整意見和建議。
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針對地塊調整前后用地性質或開發規模的變化,分析調整方案對周邊交通系統的影響,并對地塊交通組織、交通設施配套等提出優化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規范及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附件成果(技術支撐文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報審。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應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充分協調,互相反饋,保證交通影響評價結論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中。
第三章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九條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應當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涉及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按照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的情形執行。
第十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針對更新規劃方案預測其新增交通需求,分析地塊更新對周邊交通系統運行的影響,根據影響程度提出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對更新方案提出優化建議;更新單元規劃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深度的,還應確定地塊的出入口位置、交通組織、交通設施配置等要求。
第十一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規范及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并作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附件成果(技術支撐文件),與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同步報審。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應當與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方案充分協調,互相反饋,保證交通影響評價結論落實到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
第四章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以下情形的建設項目,應由項目業主單位組織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項目建筑面積達到2 萬平方米以上、房地產項目用地規模達到 10 公頃以上,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項目建筑面積 5 萬平方米以上、房地產項目用地規模 20公頃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階段已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階段無需再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從交通角度分析建設項目總體布局方案的合理性,評價建設項目對外部交通系統的影響;結合相關規范,對其交通設施配置和內外交通組織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優化建議。
第十四條對地塊鄰近、建設時序相近的若干個建設項目,可以整體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規范及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等文件的要求,與建設項目方案同步編制、相互反饋調整,并作為建設項目方案的附件成果。
第十六條交通影響較大或者比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由市自然資源局在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或建筑與環境藝術專業委員會審議前,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對交通影響評價內容進行論證。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提出的必要性交通改善措施,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改善措施,應當落實到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由建設項目業主單位負責與項目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用地紅線外的改善措施,根據職能分工,由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 年。
政策解讀鏈接:關于《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