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注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協調發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規范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說明】本條是對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2、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點,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第四十三條第(四)點,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3、根據《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
點,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要求,……,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統的功能分級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車場、公交站場等的規劃要求……”。
4、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第二條第(四)點,“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訂城市建設項目公共交通場站設施配建管理政策,組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作為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居住小區、商務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大型交通樞紐等項目實施的前置性條件”。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優化調整交通資源分配和布局,促進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協調發展的方法與制度。
【說明】本條闡述了交通影響評價的定義。
1、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
2.0.2 對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定義為,“對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對周圍交通系統運行的影響程度進行評價,并制定相應的對策,消減建設項目交通影響的技術方法”。
2、參考《北京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二條,“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優化調整交通資源分配和布局,使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協調發展的方法與制度。”
3、參考《深圳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的方法與制度。”
4、參考《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城鄉規劃、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5、參考《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影響評價,是指對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周邊交通系統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對建設項目的內部和外部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交通影響的交通設計、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湛江市市轄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單元規劃和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
【說明】本條規定了本《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1、參考《北京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三條,“本市范圍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改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適用于本辦法。”
2、參考《深圳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對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和交通組織設計適用本辦法。”
3、參考《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第四條,“交通影響評價分為城鄉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
4、參考《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四條,“交通影響評價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和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
5、參考《蘇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三條,交通影響評價分為城市規劃編制階段的交通影響分析和城市規劃實施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
交通影響評價是貫穿于城鄉規劃管理和建設管理的重要技術環節,在規劃和建設的不同階段,交通影響評價的目標各有側重點。本《管理辦法》從“有效銜接城市規劃與城市建設,促進土地利用與交通協調發展的作用”的角度出發,參考借鑒其他城市做法,對適用本《管理辦法》的交通影響評價進行界定,主要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單元規劃和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四條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制定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指導交通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牽頭審查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內容。
市城市更新局負責牽頭審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內容。
市公安交警、市交通運輸、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各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參加或負責審查交通影響評價內容,共同做好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說明】本條闡述了交通影響評價管理部門的職責。
1、參考《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第五條,“市交通運輸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公安交警部門、軌道交通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的管理工作。”
2、參考《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六條,“市自然資源局為全市交通影響評價的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公安交警、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的管理工作,制定相關工作及技術指引。”
3、參考《深圳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四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交通影響評價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相關工作。市規劃國土、住房建設、公安交警等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共同做好交通影響評價的相關工作。”
4、參考《蘇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四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交通影響評價的審查和管理,并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協作。”
根據不同政府機構的職能分工,結合湛江實際情況,確定交通影響評價管理部門的職責。市自然資源局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單位,同時也是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政部門,因此應由市自然資源局提出控制性詳細規劃、建設項目階段交通影響評價的具體范圍。同時,市自然資源局還需組織制定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文件。《管理辦法》主要針對管理體制、審查程序、落實機制等內容作出規定,技術指引文件則是提出了交評編制的技術標準和內容要求,兩者相輔相成,才能共同保證交評工作的順利開展。
市城市更新局負責統籌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推進工作,應由市城市更新局負責提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階段交通影響評價的具體范圍,并負責審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
除市自然資源局、市城市更新局之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對城市道路交通運行、公交服務、市政道路建設等負有責任,包括各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參加交通影響評價管理工作。
第五條交通影響評價應遵循集約用地、以人為本的原則;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以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體系規劃、交通專項規劃等作為依據。
【說明】本條規定了交通影響評價的原則和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2、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
1.0.3 和 1.0.4 內容,“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必須以城市和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為依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遵循集約、節約使用土地和以人為本的原則,應妥善處理評價項目生成交通與背景交通間的關系”。
第二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六條編制、修編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局部調整,以下情形應當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用地性質變更或容積率調整涉及開發規模增加,導致交通流量較大增加的。
(二)道路和交通設施規劃布局變化、規模調整,可能導致交通惡化的。
(三)因交通聚集量增大,對片區交通產生重大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情形。
【說明】本條規定了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影響評價的啟動閾值。
1、參考《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第六條,“…編制或修編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2、參考《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七條,“以下情形須開展交通分析:(一)新編、修編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開展交通分析的其他情形。”
3、參考《蘇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進行城市規劃編制階段的交通影響分析:(一)蘇州市區范圍內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二)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地塊容積率等有重大調整;(三)主管部門認為需要進行交通影響分析的城市規劃編制項目。”
4、根據《昆明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修訂)》第六條內容,“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1. 用地性質變更涉及開發量增加,或者道路和交通設施規劃布局變化等可能導致交通狀況惡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
作為直接指導城市管理和建設的法定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城市規劃體系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交通影響評價不僅是規劃管理部門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更是保障公眾利益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通過在控規階段引入交通影響評價,可以預估規劃方案潛在的交通問題,進而對規劃進行反饋和修正,并提出交通改善措施和建議,提升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對于新編制、修編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為科學協調交通系統與用地布局、功能空間、開發強度的關系,有效緩解城市交通問題,改善城市空間環境,保障規劃的合理性,有必要在此階段均開展交評工作。
對于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局部調整,因其用地性質、用地布局、地塊邊界等設計范圍有限,可適當減小開展交評工作的覆蓋面。參考國內其他城市經驗,結合開發規模增大、道路條件變化、交通集聚量大等對交通運行產生影響的情形,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啟動條件。
第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編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針對用地規劃方案,開展交通設施和交通需求的適應性評價分析,根據評價結果對交通規劃方案提出優化建議,對用地布局和開發強度提出調整意見和建議。
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針對地塊調整前后用地性質或開發規模的變化,分析調整方案對周邊交通系統的影響,并對地塊交通組織、交通設施配套等提出優化意見和建議。
【說明】本條規定了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
1、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點,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2、根據《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點,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要求,……,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統的功能分級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車場、公交站場等的規劃要求……”。
3、參考《蘇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十條,“城市規劃編制階段的交通影響分析由規劃編制組織機關負責,針對規劃的具體任務、內容、深度等技術特點,加強空間結構、土地利用和設施布局等規劃方案的交通影響分析,特別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在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指導下,按照《江蘇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導則(2012 年修訂)》的要求,對規劃編制單元、基本控制單元及地塊的交通供應、組織方式與用地開發等進行互適性分析,對規劃用地布局、開發強度以及相關指標進行校核修正,有效發揮交通對土地利用的引導作用,促進合理布局和交通減量,為后續規劃實施管理提供依據。”
4、參考《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八條,“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通過綜合評估規劃范圍交通系統的承載力和服務水平,對交通設施與片區開發規模、強度分布、空間結構等進行綜合平衡。”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編交評須做好與上層次規劃的銜接,評估控規對全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等上層次交通規劃的落實情況,并根據規劃方案預測片區未來交通需求,進行土地開發強度與交通規劃設施的適配性分析,兩者互相反饋,才能更好促進土地利用與交通的協調發展。
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是對控規中的一個或幾個地塊的形狀、面積、指標進行調整,如改變地塊的土地利用性質、容積率或建筑密度、改變城市道路走向等,它不同于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編,不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規劃目標、功能定位、結構布局等重大規劃內容的變化,因此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的交通影響評價重點在于分析調整部分所產生的交通影響,進而對地塊交通組織、交通設施配套等提出優化建議。
第八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規范及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附件成果(技術支撐文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報審。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應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充分協調,互相反饋,保證交通影響評價結論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中。
【說明】本條規定了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影響評價的編制形式及審查程序。
1、參考《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第七條,“城鄉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由組織編制該城鄉規劃的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同步組織編制,并作為城鄉規劃成果的附件,與城鄉規劃成果同步評審”
2、參考《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第十條,“…(一)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改善措施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依據評價結論和改善措施進行調整和優化…”
3、參考《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九條,“交通分析報告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單位組織編制;交通分析報告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附件成果,是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的組成部分,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組織編制、同步報審。”
4、參考《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十條,“控制性詳細規劃交通分析報告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的有關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編制內容應符合相關規范和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文件的要求,通過對控規片區交通系統進行研究,將交通影響評價的成果反饋到控規中,能夠及時發現交通問題,有助于推動交通規劃理念和技術充分融入城鄉規劃體系。交評報告編制完成后,作為控規的技術支撐文件,與控規一并送審,可以有效簡化審查程序,提升審查效率。
第三章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九條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應當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涉及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按照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局部調整的情形執行。
【說明】本條規定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交通影響評價的啟動閾值。
1、參考《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技術規定》2.2 內容,“…當更新單元屬于下列情形之一時,還應當編制相應的專題或專項研究:…(3)涉及突破法定圖則確定的建筑總量或法定圖則未覆蓋的,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和市政工程設施專題研究。…”
2、根據《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二點,“…(三)市轄區所有“三舊”改造項目的單元規劃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和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深度,…經批準的“三舊”改造單元規劃,視同已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或調整程序。…”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以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上層次規劃為依據,對更新單元的目標定位、土地利用、開發建設指標、公共配套設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城市設計及分期實施等方面作出細化安排并明確實施要求,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階段引入交通影響評價,能夠促進區域綜合交通系統和土地利用協調發展,提高城市更新單元詳細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通過科學評估交通基礎設施承載力,為城市更新單元的建設規模論證提供依據,還能確保城市更新單元科學規劃預留各類交通設施用地,為城市更新提供高質量的交通支撐,形成交通容量反饋控制的交通與土地的互動協調系統。
國內城市中,深圳規定城市更新單元涉及突破法定圖則確定的建筑總量或法定圖則未覆蓋的,須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專題研究,佛山規定在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考慮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內容需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深度,且批準后視同已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或調整程序,參照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情形,規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工作的啟動條件。
第十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針對更新規劃方案預測其新增交通需求,分析地塊更新對周邊交通系統運行的影響,根據影響程度提出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對更新方案提出優化建議;更新單元規劃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深度的,還應確定地塊的出入口位置、交通組織、交通設施配置等要求。
【說明】本條規定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交通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
1、參考《深圳市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技術規定》2.2.3 內容,“交通影響評價專題研究應當評價現狀交通供給條件,根據單元發展規模預測交通需求,說明上層次規劃和專項規劃相關要求和落實情況,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并從道路交通、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方面提出相應的交通改善措施,明確交通設施的種類、數量、分布和規模。應結合交通需求預測,提出公交設施及服務優化措施。”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對城市更新單元的目標定位、更新模式、土地利用、開發建設目標、公共配套設施、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等方面作出細化規定。對交通影響評價而言,應重點分析更新規劃方案對周邊交通系統的影響,影響程度低的,通過交通改善措施降低影響,影響程度高的,需建議調整地塊更新規模或用地性質,從根源上減少交通需求產生,真正起到協調土地利用與交通發展的作用。考慮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內容會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深度,因此還需對規劃方案的出入口位置、交通組織、交通設施配置等作出優化說明。
第十一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規范及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并作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附件成果(技術支撐文件),與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同步報審。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應當與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方案充分協調,互相反饋,保證交通影響評價結論落實到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
【說明】本條規定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交通影響評價的編制形式和審查程序。
1、參考《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第七條,“城鄉規劃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由組織編制該城鄉規劃的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同步組織編制,并作為城鄉規劃成果的附件,與城鄉規劃成果同步評審。”
2、參考《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第十條,“…(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地塊開發細則和規劃條件論證報告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改善措施應當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地塊開發細則和規劃條件論證報告,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地塊開發細則和規劃條件論證報告應當依據評價結論和改善措施進行調整和優化。…”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由更新規劃編制組織單位委托專業交通咨詢機構編制,能夠統籌更新單元規劃和交通影響評價的編制,兩者同步進行,相互反饋,實現規劃方案與交通分析的良好銜接。交評報告編制完成后,內容納入更新單元規劃成果,與更新單元規劃一并送審,可以有效簡化審查程序,提升審查效率。
第四章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以下情形的建設項目,應由項目業主單位組織同步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一)城市重要地段的公共建筑項目建筑面積達到2 萬平方米以上、房地產項目用地規模達到 10 公頃以上,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項目建筑面積 5 萬平方米以上、房地產項目用地規模 20 公頃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階段已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階段無需再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說明】本條規定了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啟動閾值。
1、根據《湛江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第四條,“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能是:…(四)審議城市歷史風貌保護街區、風景名勝區、城市中心區、城市廣場、城市主要景觀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節點和景觀節點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項目建筑面積 2 萬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房地產項目用地規模 10 公頃以上的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項目建筑面積 5 萬平方米以上、房地產項目用地規模 20 公頃以上的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管理辦法》在行業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湛江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將建設項目需要開展交評的范圍由行業標準縮小至須送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審批的項目,即對需要送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原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的建設項目方案,規定必須開展交通影響評價工作。具體理由如下:
① 根據行業標準條文說明 5.0.1,“本標準按照建設項目大類規定了不同規模的城市和鎮的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取值范圍,各城市和鎮還應根據本地實際的交通系統狀況,在第 5.0.3~5.0.5 條的基礎上,根據建設項目在城市和鎮中所處的位置、分類和規模,制定本地的交通影響評價啟動閾值。”湛江目前處于城市快速發展階段,但在居民出行強度方面與國內一二線城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本次在行業標準的基礎上適當放寬條件。
② 佛山、濟南、珠海、中山等國內其他城市近些年發布的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中,啟動閾值方面均在行標基礎上結合自身城市進行調整,也為湛江提供相關參考。
③ 本項目已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論證,根據審查意見,要求適當減少建設項目需開展交評的項目范圍,且要適當簡化建設項目交評審查程序。
④ 根據湛江實際項目審批流程情況,立足方便操作、有效施行的原則,結合《湛江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統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和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流程,能夠進一步提升主管部門管理效率。
此外,條文中規定的城市重點地段包括城市歷史風貌保護街區、風景名勝區、城市中心區、城市廣場、城市主要景觀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節點和景觀節點等。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應重點從交通角度分析建設項目總體布局方案的合理性,評價建設項目對外部交通系統的影響;結合相關規范,對其交通設施配置和內外交通組織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優化建議。
【說明】本條規定了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主要內容。
1、根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
3.0.1 內容,“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根據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統狀況,評價建設項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運行的影響,并應根據交通影響的程度,提出對評價范圍內交通系統以及建設項目選址、建設項目報審方案的改善建議。”
建設項目階段的交通影響評價,需立足建設項目方案本身,通過分析項目建成后對評價范圍內道路、公交、停車、慢行等交通系統產生的影響,識別不能滿足需求的交通子系統,完善相應的交通設施配置。同時根據項目出入口設置,結合相關規范分析交通組織流線的合理性,對存在問題的部分作出優化調整,保障建設項目進出交通組織流暢,減輕進出車流對周邊交通系統帶來的負面影響,真正起到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作用。
第十四條對地塊鄰近、建設時序相近的若干個建設項目可以整體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說明】本條規定了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編制靈活性。
1、《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5.0.6提出,“當相鄰建設項目開發建成時間接近,出入口相近或者共用時,可對多個相鄰建設項目合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位置鄰近的地塊通常處于同一交通影響評價范圍內,若建設時序相近,則可對其統一組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通過統籌考慮地塊的開發規模及其產生的交通需求,整體分析區域內新建項目對周邊道路設
施產生的交通影響,提升論述過程的綜合全面性及分析結果的科學合
理性。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規范及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等文件的要求,與建設項目方案同步編制、相互反饋調整,并作為建設項目方案的附件成果。
【說明】本條規定了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審查程序。
1、參考《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在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同步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2、參考《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現行相關標準、規范及《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的要求”
3、參考《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CJJ/T141-2010)和《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指引》的有關規定。”
4、參考《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由建設項目業主委托符合第五條規定的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與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同步編制、相互反饋調整…”
5、參考《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在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應作為附件成果。”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技術標準》規定了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的評價體系框架,是湛江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編制指南,在編制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時應符合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形成單獨報告,與建設項目方案一同報送市建筑與環境藝術專業委員會和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原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交通影響較大或者比較復雜的建設項目,可由市自然資源局在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或建筑與環境藝術專業委員會審議前,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對交通影響評價內容進行論證。
【說明】本條規定了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審查機制。
1、參考《佛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編制與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在向自然資源部門報審需編制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報告及其對交通運輸部門技術初審意見和專家評審意見采納情況說明”
2、參考《中山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業主應在項目報建階段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交通影響評價評審申請,市自然資源局應會同市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部門及專家進行聯合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應根據評審意見對交通影響評價報告進行修正、完善,并將修改成果落實到建設項目設計成果中。”
3、參考《蘇州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作為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重要支撐,一并上報審查,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按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后,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未落實審查意見的,不予通過規劃設計方案審查。”
對于交通影響較大或者比較復雜的項目,可由市自然資源局在項目報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或建筑與環境藝術專業委員會審議前,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和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參加交通影響評價管理的其他政府職能部門進行審查,交通影響評價報告涉及內容廣泛,主要包括交通數據、規劃模型、公交評估、出入口評估、改善措施等,涉及不同的政府職能部門,因此需要專家和管理部門共同參與交評報告審查,針對不同內容提出修改意見。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提出的必要性交通改善措施,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改善措施,應當落實到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由建設項目單位負責與項目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用地紅線外的改善措施,根據職能分工,由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說明】本條規定了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改善措施的落實機制。
1、參考《珠海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交通影響評價評審意見應包括可行的建設項目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具體按以下職責分工落實:(一)用地紅線內的配套交通改善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二)公共類項目用地紅線外的改善措施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居住、商業、辦公、酒店、商品房等開發項目用地紅線外的改善措施可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或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共同負責落實;(三)紅線外需政府部門實施的改善措施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通知責任單位應盡量與交通影響評價項目同步實施,因客觀條件限制改善措施無法與項目同步完成的,應盡快實施。”
2、參考《昆明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十條,“…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通過的交通影響評價最終成果,其強制性執行內容應當在上報規劃方案中予以落實,納入批后監管。對未通過審查的交通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并重新申報。交通影響評價中涉及項目用地范圍外交通改善措施建議,應當作為片區交通規劃編制、交通改善方案的參考。”
3、參考《深圳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結合交通影響評價審查意見,在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明確建設項目的配套交通改善設施。配套交通改善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落實,與項目建設同步實施、同步驗收,屬于公共配套的交通設施,經主管部門驗收后統一管理。…”
針對交評中提出的改善措施,明確開發商及政府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屬于建設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改善措施,包括出入口設置、交通組織優化、停車設施改善等,由開發商負責落實,相關政府部門應對其進行監管,從項目建設程序上保證落實,并追蹤和評估改善措施實施后的效果,檢驗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有效性和準確性。用地紅線外的改善措施,包括道路交通改善、公共交通改善等,根據政府職能分工,由相關部門組識實施。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湛江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說明】本條明確了本《管理辦法》的解釋部門。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X 年 X 月 X 日起實施,有效期 3 年。
【說明】本條明確了本《管理辦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原文鏈接: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湛江市交通影響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