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2年12月20日,湛江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修訂《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2023年1月1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印發《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湛府規〔2023〕1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人民政府于2013 年3 月25 日公布的《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湛府〔2013〕29號)同時廢止。
一、修訂《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古樹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來的珍貴遺產,是森林資源中的瑰寶,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生態、科研價值和較高的經濟價值。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1〕3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科學綠化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1〕48號)、《廣東省林業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林函〔2021〕317號)等文件精神,原《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湛府〔2013〕29 號)適用對象是城市規劃區的古樹名木,沒有包括廣大鄉村的古樹名木,具有局限性,不能適應古樹名木全面、科學保護管理的要求,亟需進行修訂。為規范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傳承歷史文化,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修訂《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湛府〔2013〕29號)具有重要意義。2021年11月17日,湛江市政府召開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會同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修訂《湛江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湛府〔2013〕29號),報市政府審定后印發實施。
二、《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計21條,按總則、調查公布、養護、保護等四部分結構進行條款布局,將原《辦法》相關條文內容進行歸類合并,修正不規范的條款內容,補充完善古樹名木認定、養護、死亡注銷、移植情形、巡查等制度,劃定保護范圍和禁止損害行為等。其中總則(第1-7條),包含立法目的、定義、分級保護、基本原則、主管部門、社會參與、保護經費等內容;調查公布(第8-9條),包含普查、鑒定、建檔、公示、認定、公布等內容;養護(第10-11條),包含日常養護責任制、專業養護、緊急處置、死亡注銷等內容;保護(第12-19條),包含設立保護標志、申請移植情形、生境保護范圍、禁止行為、巡查、開發利用等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ー)統ー我市轄區內古樹名木分級標準
目前,城市規劃區內外的古樹名木分屬城市綠化、林業兩個不同部門管理,名木不分級均實行一級保護,但古樹實行不同的分級標準。林業部門按照《古樹名木鑒定規范》(國家林業行業標準LY/T2737-2016)規定,對城市規劃區外的古樹分成3個級別,即:樹齡在500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在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樹木為三級古樹,實行三級保護。城市綠化部門按照建設部2000年發布的《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規定,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分成2個級別,即:樹齡在300年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在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實行二級保護。由于城市規劃區內外古樹分級標準不同,易造成保護管理工作混亂,也給群眾造成困惑,考慮我市古樹絕大多數分布于城市規劃區外,故統一采用了林業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外古樹的分級標準,即分成ー級、二級、三級保護級別。
(二)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分工
《辦法》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古樹名木認定、移植的批準,以及出臺補償制度、落實保護管理經費等職責(笫五條、笫七條、笫九條、笫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如古樹名木危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處置、古樹名木養護等(第十ー條、第十條);二是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三是林業、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古樹名木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財政、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務、文廣旅體、公安、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三)落實古樹名木保護經費
目前,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尚未列入我市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多數地方古樹名木保護無正常的資金渠道和來源。由于缺乏經費保障,保護投入嚴重不足,古樹名木特別是鄉村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搶救、復壯、施肥、除蟲、治病、防雷、防臺風等保護措施無法及時實施或實施不到位,每年造成許多古樹名木長勢衰弱,甚至死亡。
落實保護經費是做好古樹名木保護工作的重要保障,為解決古樹名木保護資金問題,《辦法》從三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二是明確縣級人民政府對養護責任人給予適當補助(第十條);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屬于集體和個人古樹名木并履行保護責任的權利人因保護古樹名木受到損失給予ー定補償(第七條)。
(四)規范古樹名木認定
《辦法》明確一級古樹和名木認定按省有關規定由省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和公布;二、三級古樹分別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五)完善古樹名木養護制度
《辦法》規定古樹名木實行日常養護和專業養護相結合,日常養護由古樹名木責任人負責養護,縣級人民政府對養護責任人給予適當補助;搶救、復壯等專業養護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六)規范古樹名木死亡注銷制度
《辦法》規定縣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在接到古樹名木死亡的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踏勘、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對確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由有審核認定權的縣級以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確認,依據死亡的古樹名木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等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提出處置意見,并在古樹名木名錄中注銷,同時逐級報省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ー條第2款)。
(七)劃定古樹名木保護范圍
為保護古樹名木自然生長環境,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空間,防止擠占、破壞古樹名木自然生長環境而導致古樹名木長勢衰弱甚至死亡的現象發生,根據住建部《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建城〔2000〕192號),將原《辦法》設定樹冠垂直投影外10-15米調整為5米,劃定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第十五條)。
(八)申請移植古樹名木情形
《辦法》規定禁止擅自遷移古樹名木,對“(1)國家、省重點建設工程無法科學避讓;(2)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且采取防護措施后仍無法消除危害;(3)國家和省規定可移植的其他情形”,此3種情形可申請移植,并按國家、省相關規定辦理申請移植和審批手續(第十三條)。
(九)禁止破壞和損害古樹名木行為
《辦法》規定:禁止砍伐、買賣古樹名木(第十四條);禁止破壞古樹名木生長環境(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灌注有毒有害物質、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等);禁止損害樹體(刻劃、釘釘、攀爬、折枝、剝皮、挖根、擅自修剪、纏繞、懸掛物體或者使用樹干作支撐物等);禁止破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及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第十六條)。
(十)建立巡查制度
《辦法》明確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古樹名木保護巡查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區內古樹名木全面巡查;市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應當組織對各縣(市、區)古樹名木保護管養情況開展專項抽查(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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