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延續實施的政策解讀
現將《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延長〈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有效期的通知》的制定情況說明如下:
一、《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延續實施3年的背景情況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的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于2019年6月制定發布,從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實施以來,共有5312家企業在我省信用信息平臺發布212233條信用信息,全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對385家企業的1141條不良行為實施了信用懲戒,對64家企業的131條良好行為實施了信用加分,規范了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有效維護了全省水利建設市場秩序。
為進一步維護我省水利建設市場秩序,現對《辦法》延續實施3年。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八章共34條。主要內容如下:第一章為總則,規定了《辦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信用信息管理部門;第二章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開,主要規定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定義、信息公開期限;第三章為基本信息的管理,規定了基本信息的填報以及未填報的影響;第四章為良好信用信息的管理,規定了良好信用信息的范圍、良好信用行為記錄信息加分及加分期限等;第五章為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規定不良信用行為信息的管理規定;第六章為信用信息的動態管理及應用,規定了信用分值動態管理的定義、溯及力、修復途徑、應用范疇,鼓勵信用分值在招投標活動中的應用;第七章為監督管理,明確對市場主體、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等的監管要求;第八章為附則,規定了水利部作出行政處理的不良信用行為記錄信息的共享處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良好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不良信用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實施日期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