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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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于公眾及各相關部門理解、執行《湛江市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市水資源供需問題出現新的特征。目前,湛江市人均水資源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且入境水量小,但湛江市用水水平卻在廣東省處于中等水平,特別是萬元GDP用水量、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和公共管網非居民用水戶計劃用水覆蓋率、管網漏損率等方面,與全省用水效率仍有一定的差距。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具有增加供水、減少排污、提高用水效率、實現區域水資源循環利用等多重作用,可以有效緩解缺水地區水資源短缺的狀況,優化區域水資源利用結構,減輕地表與地下水資源壓力,改善水生態環境,是實現用水總量控制、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抓手,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
黨中央、國務院和水利部黨組高度重視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2011年中央1號文件和2012年國務院3號文件都明確提出要鼓勵并積極發展污水處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開發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2015年3月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為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指明了發展方向。2016年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改委在貫徹執行《城鎮節水工作指南》中提出湛江2020年達到節水型城市標準;2017年水利部提出將非常規水資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加快推進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按照國家、省、市關于節水工作的要求,我市需要盡快制定完善的非常規水資源管理辦法,通過經濟、技術、行政等管理手段加強用水管理,調整用水結構,改進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我市非常規水資源有效利用。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第一章總確定了非常規水資源的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關鍵詞定義、職責分工、配置領域、實行原則等內容。第二章明確了雨水收集利用設施設計、施工要求、主要用途和用水水質要求,維護和管理措施。第三章明確了再生水主要水源,提出再生水配套規劃建設、用途、用水水質和銷售價格等相關要求。第四章明確了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運行單位、非常規水資源供水系統應盡職責及相關水行政或有關部門人員不履行監督職責或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第五章規定了相關用語的解釋和說明,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日期。
三、主要內容解讀
1、明確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辦法》第四條明確了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能指導行政區域內的非常規水資源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做好非常規水資源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非常規水資源規劃,并征求本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明確了本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實行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規水源聯合調度、總量控制。
2、非常規水資源、再生水如何界定?使用范圍有哪些?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非常規水資源,是指區別于常規意義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資源,主要包括雨水、再生水、礦井水、苦咸水、海水和淡化海水等經過處理后,達到規定水質標準,可在一定范圍內重復使用的非飲用水。第五條明確了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電鍍等高耗水企業用水,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洗、車輛沖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雜用水,娛樂性、觀賞性、濕地等環境用水,冷卻水、初級洗滌、鍋爐、工藝等工業用水,農田灌溉、植樹造林等農、林業用水,地表水等補充水源水六種領域優先使用非常規水資源。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再生水定義。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規水資源進行回收,經過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第十三條規定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單位,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3、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有哪些?有哪些管理要求和使用原則?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是指非常規水資源的集水、供水、計量、檢測設施、凈化處理以及其他附屬設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和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六條闡明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要求。第十五條規定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安裝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七條明確了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建設使用非常規水資源利用設施。
4、雨水利用有哪些規定?
《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至第十一條對雨水的利用設施建設和管理作出相關規定,提出了雨水收集利用設施設計、施工要求、主要用途和用水水質要求。
5、再生水利用有哪些規定?
《辦法》第三章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細化了再生水主要水源,提出再生水配套規劃建設、用途和用水水質相關要求;同時,明確再生水銷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應與常規水源供水價格間保持合理的比價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