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節約用水事務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湛江市節約用水事務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寸金路30號。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經費參照公務員標準保障)。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拾萬零貳百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湛江市水務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湛江市水務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湛江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黨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節約用水管理的方針、政策;協助主管部門開展節約用水的事務性工作。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貫徹執行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參與編制全市節約用水專業規劃;承擔非居民用戶計劃用水管理、節水統計的輔助工作;承擔節水載體創建、節水型社會建設和國家節水型城市建設的事務性工作;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節水評價、節水設施驗收的事務性工作;承擔城市節水技術與節水產品推廣工作,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工作;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根據黨章或黨內法規等有關規定,成立黨小組,黨的建設相關事項由中共湛江市水務局機關委員會統籌負責,黨員由中共湛江市水務局機關委員會統一領導管理。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得到貫徹執行;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發揮主體責任;落實黨管干部和黨管人才原則,在選人用人工作中發揮把關作用;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領導文化建設;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單位中心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堅持黨對本單位的全面領導,切實加強黨組織建設和黨員思想政治教育,加強工作人員管理,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把旗幟鮮明講政治全面融入到本單位日常工作中,推進本單位各項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本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提名或任免本單位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三)批準本單位管理層工作報告;
(四)監督本單位運行;
(五)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六)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七)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本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監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單位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單位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規章支持;
(三)維護本單位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單位發展;
(四)對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保密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領導班子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議事規則:
(一)職責
1.接受黨的領導,傳達學習中央和省、市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領導的重要批示,貫徹執行省、市黨代會、省、市委全會的決議決定;
2.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3.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4.本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工作;
5.安全生產有關事項;
6.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單位內工作制度的健全、修改和廢除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
7.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8.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9.研究處理其他重要問題和突發事件,并及時上報舉辦單位;
10.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議事規則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凡“三重一大”事項應當由班子會議集體研究決定。班子會議由本單位負責人召集并主持,單位負責人不能參加會議,可委托特定人員召集并主持,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成員同意,履行負責人末位表態制。
第十九條 單位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本單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按干部管理權限組織任免。主任是單位運行的單位負責人,主持單位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方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
本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2名,其中主任1名(正科級)、副主任2名(副科級),無內設機構。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的職責和業務范圍開展情況的知情權;
(二)監督本單位對外承諾服務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對本單位服務有權進行舉報、投訴、提出意見建議等;
(四)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水利行業相關制度規定等;
(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及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可通過網站、來電或來訪咨詢、了解本單位的工作情況、項目進展情況等;
(二)服務對象可以通過直接或間接的口頭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見或建議書)等方式對本單位的管理提出建議或批評意見;
(三)保持溝通,征求服務對象意見,了解需求,切實提高服務水平;
(四)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據中央、省、市關于水利行業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舉辦單位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業務工作,落實黨支部會議、領導班子會議決定的事項;依法依規圍繞單位主要任務及崗位責任分工開展業務工作,規范單位人財物等日常管理制度;按季度及年度對人員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評價。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圍繞單位主要業務進行分級管理和崗位責任分工;嚴格落實單位黨組織會議、領導班子行政會議決定;根據工作職責制定和實施相關年度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工作;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實行工作績效考核評價等;按照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具體要求、各項決定和工作任務,結合本單位實際執行落實好相關工作。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在舉辦單位統一領導下的財務管理體制,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接受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地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和章程等;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地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和章程等;
(三)本單位年度報告,應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四)其他依法依規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置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本單位名稱、類別等級、業務宗旨、發展目標等實際情況發生變化的;
(三)章程內容與服務對象利益或職工整體利益不符或有明顯沖突的;
(四)有權提議修改章程的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汲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2024年7月 24日經本單位領導班子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湛江市節約用水事務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2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