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農業用水價格的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6〕139號)等文件精神,健全市區農業用水價格形成機制,規范農業用水價格管理,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農業用水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8 號)等文件規定,對市區涉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范圍內的灌區制定農業用水價格,印發《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制定市區農業用水價格的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 5 年。
二、農業用水價格定價原則
(一)農業用水價格按照補償運行維護成本的原則核定,不計利潤和稅金。水資源緊缺、用戶承受能力強的地區,農業水價可提高到完成成本水平。
(二)結合實際區分糧食作物、經濟作物、養殖業等用水類型,統籌考慮用水量、生產效益、區域農業發展政策等,農業用水價格在終端用水環節實行分類水價。
(三)農業用水實行定額管理和總量“封頂”政策。區分不同作物和養殖產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費”的原則,推行分檔水價制度,合理制定階梯和加價幅度。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按照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以基本水價的1倍至3倍累進加價計收水費。
三、農業用水價格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實行分級管理
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農業水價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具備條件的可由供需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有利于促進節水、保障工程良性運行和農業生產發展的原則協商定價;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和小型灌區農業水價,可實行協商定價。
根據《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調整鶴地水庫和市區引水工程供水價格的通知》(湛發改價格〔2016〕113 號),鶴地水庫農業用水價格為 0.10 元/?,市區范圍內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農業水價參照鶴地水庫農業用水價格執行。
四、農業用水價格分類水價
據統計,我市種植作物種類眾多,大宗作物以水稻、甘蔗、蔬菜、水果、薯類等作物為主。結合我市實際,考慮相關農業發展政策,在終端用水環節實行分類水價,制定糧食作物用水價格為0.11元/?,經濟作物用水價格為0.12元/?;養殖業用水價格為0.13元/?。
取用地下水的農業用水價格按對應分類水價的 1.2 倍計收水費,如在超采區取用地下水的農業用水價格按對應分類水價的 1.3倍計收水費。
“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制定市區農業用水價格的通知”:http://www.yitengguoji.cn/zjsfw/bmdh/fzggj/zwgk/bmwj/content/post_185047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