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發展改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為加強我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經十五屆市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湛江市交通運輸局 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湛江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湛江市交通運輸局 湛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6月25日
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
建設局 湛江市交通運輸局 湛江市市場
監督管理局 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綜合
執法局關于湛江市機動車停放
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停車設施建設,提高機動車停放資源配置效率,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粵發改規〔2022〕10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并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內,停車設施經營者利用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含場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可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的原則。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制定全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并核定所轄城區范圍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各縣(市)發改部門負責核定縣(市)管轄區內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其中,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按照《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管理。
第五條 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形式。一、以下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一)依法規劃和設置的道路停車設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樞紐(換乘)站以及機場、車站、碼頭、口岸等交通場站配套停車設施;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
(四)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的項目。
二、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停車設施,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外,其他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社會資本全額投資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根據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自主制定。
(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由政府出資方與社會投資者遵循市場規律和合理盈利原則,統籌考慮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經營期限、用戶承受能力、政府財力投入、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等因素協議確定。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停車設施,要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社會投資者,要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收費標準調整與財政投入協調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成本、供求變動等因素,及時調整收費標準。
第六條 屬政府定價(含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停車設施進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前,經營者應提供相關資料,報發改部門核定。申報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停車設施收費書面申請書。詳細說明停車場的基本情況(停車場性質、規模、車位數、管理方法等)及申請的收費標準、成本核算情況等。
(二)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停車設施權屬證明,屬委托經營的需同時提供委托依據。
(四)停車設施依法設立的依據以及規劃平面圖。
(五)通信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發改部門制定、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調查,就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聽取社會意見,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要通過政府網站公布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類型或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
堅持放管結合,強化事中事后監管,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第八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車型或實際占用停放泊位數的差別,合理確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合理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計時辦法,可以按次、分鐘、小時、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的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并可設置最高收費標準。
第九條 實施差異化收費。綜合考慮停車設施等級、服務條件、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區分不同區域、位置、時段、車型、占用時長等,科學制定差異化收費標準,并堅持動態調整,利用價格杠桿促進機動車停放服務資源利用,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
不同區域停車設施,要根據機動車停放服務供需狀況差異,并考慮公共交通發展水平、交通擁堵狀況、道路路網分布等因素,劃分不同區域,實行級差收費。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區域可實行較高收費,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區域可實行低收費。對城市外圍的公共交通換乘樞紐停車設施服務,應當實行低收費。
同一區域停車設施,區分停車設施所在位置、停放時段、車輛類型等,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制定差別化服務收費標準。適當擴大路內、路外停車設施之間的收費標準差距,引導更多使用路外停車設施。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交通場站等場所及周邊配套停車設施,鼓勵推行累進式加價的階梯式收費。鼓勵停車設施有償錯時共享。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減免政策。
(一)停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1.進入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停放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延長免費時限,具體延長時限由市、縣(市)發改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2.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二)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不影響公共場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動空間、不影響相關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停車設施采取臨時性免費措施。
(三)鼓勵對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給予適當優惠。
(四)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提供機動車免費停放或者設置免費停放時限。
第十一條 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
(一)各類停車設施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以顯著方式設置標價牌等,標明停車設施經營單位、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計價方法等,并按規定對接停車信息管理平臺,接受社會監督。
(二)機動車進入停車設施時,停車設施應當明確標示或者記錄機動車牌號和進入時間,機動車駛離停車設施憑該標示或記錄交納停放服務費。
(三)不得實施價格欺詐行為。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需求者與他人進行交易,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停車設施經營者已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不得向車位使用人重復收取車位服務費。列入政府定價范圍的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不得高于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
(四)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政策,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實施價格欺詐行為,以及其他違法違規價格行為,合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健全收費配套監管措施。
(一)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機動車停放服務行業標準化建設,制定完善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依法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行為自律規范,引導停車設施經營者合法誠信經營,加強內部管理,自覺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機動車停放服務質量。加強對停車設施經營者服務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無照經營、隨意圈地收費等違規經營行為。
(二)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停車設施經營者信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歸集相關信用信息,對違法違規等嚴重失信行為實施協同監管和失信懲戒,逐步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鼓勵機動車停放服務企業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費優惠、車位預約、通行后付費等便利服務。
(三)對向停車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費、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等,收取單位要公開相關收支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公益性機動車停放服務設施,停車設施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由停車設施經營者通過網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資金使用等信息的辦法。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有關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與本實施細則有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湛江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政策解讀”:
http://www.yitengguoji.cn/zjsfw/bmdh/fzggj/zwgk/zcjd/content/post_192603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