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收費審批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區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收費審批有關事項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為確保2024年度過渡期民辦義務教育收費審批工作的順利進行,本文辦理流程中“民辦學校申請”環節的截止時間,在印發當年可順延一個月。
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2日
湛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教育局
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收費審批
有關事項的意見(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定價目錄(2022年版)》《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23〕10號),為進一步規范市區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管理權限
意見適用范圍為湛江市赤坎區、霞山區、坡頭區、麻章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海島經濟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教育主管部門對民辦學校辦學資質、辦學規模、財務管理、辦學質量等情況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市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市屬民辦學校。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區屬民辦學校。
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年度對民辦學校關聯交易進行審查。市教育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查市屬民辦學校。區教育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負責審查區屬民辦學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民辦學校投訴件和違法違規處理情況進行審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市屬民辦學校。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區屬民辦學校。
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和調整民辦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統籌指導做好民辦義務教育成本監審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市屬民辦學校的申請資料,開展成本監審。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區屬民辦學校的申請資料,開展成本監審。
二、定價原則
(一)學費
民辦學校收費要堅持公益屬性,落實非營利性和成本補償原則,每次調整幅度不得高于調整間隔期內(調整間隔期,超過3年的以近3年計,下同)該校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上漲幅度,且不得高于調整間隔期內本市區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計上漲幅度。
民辦學校因擴建、改建導致生均培養成本上漲且經核定上漲幅度超過50%的,當次學費標準調整周期可縮短至兩年。
對于現行學費標準比同階段公辦學校上一年度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經費2倍還高的民辦學校,原則上不予提高學費標準。
(二)住宿費
住宿費標準按照補償實際成本,并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通過檢查住宿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費用分攤辦法,核查成本費用會計記錄、支付依據和原始憑證,對學校住宿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工資福利費、商品和服務費用、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和利息費用等成本進行核定,同時審核各項收入數據。
公式如下:最高住宿費標準=近三年平均住宿管理成本÷近三年平均住宿人數。
三、辦理流程
(一)民辦學校申請
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同一所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原則上至少執行三年,方可提出調整申請。民辦學校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具體申請資料要求如下:
1.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書面申請函;
2.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定價方案;
3.調整間隔期教育培養成本(新設立學校提供成本費用預算)、住宿費成本;
4.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風險預測自評報告(含公開聽取學校家長代表、附近居民的意見建議);
5.調整間隔期財務審計報告;
6.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及承諾書(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性合法性);
7.發展改革部門、教育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等。
(二)教育主管部門審核
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于當年5月31日前轉同級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具體審核意見資料要求如下:
1.教育主管部門對民辦學校辦學資質、辦學規模、財務管理、辦學質量等情況的審核意見;
2.調整間隔期教育主管部門年檢結論;
3.調整間隔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關于學校的投訴件和違法違規處理情況;
4.調整間隔期學校在校人數;
5.民辦學校提交的申請資料。
(三)發展改革部門受理
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初步審核,于5個工作日內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對申請資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對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補正的,告知民辦學校按要求補正;
3.對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補正的或未在補正期限內補正的,告知民辦學校不予受理,說明理由并辦理退件。
(四)發展改革部門審核辦學成本
發展改革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可結合實際參照《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公辦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的辦法》執行。發展改革部門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通過檢查學校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費用分攤辦法,核查成本費用會計記錄、支付依據和原始憑證,對學校教育培養業務及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工資福利費、商品和服務費用、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和利息費用等六部分教育培養成本進行核定,同時審核各項收入數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成本審核初步意見告知民辦學校。民辦學校對成本審核初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及理由。
對拒絕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提供資料的民辦學校,發展改革部門可以中止成本監審。
(五)定價審批
發展改革部門起草定價方案、聽取社會意見(7個工作日)、進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審議,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對符合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條件的,于當年12月31日前報同級政府研究審議。其中,市政府審批后,由市發展改革局發文批復;區政府審議后,于次年2月15日前上報市發展改革局,由市發展改革局報市政府審批后發文批復。制定和調整學校收費標準次年實施。
2.對不符合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條件的,按程序終止審批。
四、收費監管
(一)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每年2月底前向教育主管部門提供關聯交易自查情況報告,并對報告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承諾。學校收取的費用應全部繳入經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的學校銀行賬戶,統一管理。學校收入應當依法依規全部用于辦學開支,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取發展基金。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等費用。
(二)加強日常監管
教育部門應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將收費管理作為重要指標納入民辦學校年檢并建立民辦學校收費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教育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簽訂協議的監管,并按年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查,將審查報告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三)嚴格公示制度
民辦學校應公示有關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批準文號、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管。
(四)嚴懲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從嚴查處未按收費標準收費、未按規定實施收費公示、代收費不退還結余款等價格違法行為。
(五)加強輿情引導
發展改革、教育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設立監督投訴電話,暢通反映渠道。宣傳部門牽頭建立健全預警機制、日常輿情會商和處置調度機制,及時回應和處理社會輿情。政法部門要加強人員培訓,建立健全應急響應和引導處置機制。
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縣(市)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收費審批有關事項的意見(試行)》的政策解讀”:
http://www.yitengguoji.cn/zjsfw/bmdh/fzggj/zwgk/zcjd/content/post_189957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