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2012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全面部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明確了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水效率控制紅線、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等水資源“三條紅線”管理,將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納入各級政府考核內容,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2015年,《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5〕131號)明確提出“到2020年,汕頭、湛江、潮州、揭陽等地級城市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同時,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也是我市創建生態園林城市的前置要求。按照《國家節水型城市考核標準》,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必須“水資源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且該條件為“一票否決”項。2019年,水利部提出“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的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水資源管理是總基調中強監管的重要領域。為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推進節水型城市創建,強化全市水資源管理和節約保護工作,根據省、市有關工作部署和《湛江市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市水務局牽頭組織制定《湛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文件依據
《管理辦法》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和《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同時,參照國務院、廣東省、湛江市印發的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
三、主要內容及適用范圍
《管理辦法》共二十六條,主要內容概括為六部分。
(一)制定的目的、適用范圍、管理制度、水利基礎設施建設規定、保護義務、鼓勵政策和職責分工等內容。
(二)規劃原則、編制規定和審批權限、規劃水資源論證編輯規定。明確規定對水資源規劃的審核要求,并對確認展水資源論證的范疇。
(三)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明確了取水許可范圍,并規定建設項目需進行水資源論證。明確了水資源論證報告需包含節水評價內容。明確對自備水進行嚴格管控管理。明確對取用水戶實行取用水計量及監控管理。明確水庫等供水功能水體保護,確保居民生活用水安全。
(四)水資源配置與節約使用。明確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流域水量進行分配,實行統一調度。明確了政府、供水部門、用水單位和個人在提高用水效率的職責的規定,確定重點用水單位名錄,實際計劃用水管理制度。明確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需實行節水“三同時”規定。
(五)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明確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依法繳納水資源費,并對水資源費收繳及使用和管理做了規定。
(六)監管與責任。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管理辦法》適用于湛江市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
- 2022-04-25 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2022-04-27 一圖讀懂《湛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