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水務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湛江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節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統一管理和可持續利用,支撐湛江市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條 取用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配置、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源應急預警機制,建設飲用水源應急工程,保障城鄉居民用水安全。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的權利,依法履行保護水資源、水生態環境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
第二章 水資源規劃
第八條 水資源規劃包括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綜合規劃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狀況編制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總體部署。專業規劃是指水資源保護、節約用水、防洪、治澇、灌溉、供水、水力發電、水土保持、航道、漁業等規劃。
水資源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農業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環境保護等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人民政府,依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由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根據政府職責分工組織編制,經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工業、農業、能源等需要進行水資源配置的專項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大產業布局和各類開發區(新區)規劃,以及涉及大規模用水或者實施后對水資源水生態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規劃,在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
第三章 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
第十一條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農業灌溉、水產養殖年取地表水十萬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依法取得取水權的單位和個人,對水資源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在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時向審批機關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論證表。
第十三條 以下活動應在相應階段開展節水評價,編寫節水評價章節: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規劃,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工程項目在工程規劃、項目立項階段及水資源論證階段,需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在水資源論證階段,辦理取水許可并需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非水利建設項目在水資源論證階段。
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地下水,應當符合地下水功能區劃和地下水開采總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和海水入侵。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的地區,不得開采地下水。經批準開采的礦泉水、地熱水除外。
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責令限期封閉。
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審批機關核準開采量,實現地下水開采和補給平衡。
第十五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水點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保證其正常運行。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取水進行監控,加強取水管理。
第十六條 在有供水功能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網箱養殖、開辦畜禽養殖場等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四章 水資源配置與節約使用
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南渡河、遂溪河等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下級人民政府意見后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南渡河、遂溪河等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水量調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發生干旱災害、咸潮災害、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特殊情況,或者河流重要控制斷面流量小于設定的最小下泄流量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應急調度預案,實行應急調度。
水量調度計劃和應急調度預案經批準后,相關流域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單位和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執行。
第十九條 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從城市公共管網取水的用水大戶(按省有關文件標準執行)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建立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加強計劃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和工作機制,制訂節水目標,落實節水措施,按照規定向有管轄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情況。
第二十條 重點用水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以改進用水工藝、更新用水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水平衡測試結果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對超定額用水的,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并可依法核減其次年用水指標。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五章 水資源費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直接取用污水處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資源費。
水資源費從取水之日起計征,由審批機關負責征收。
第二十三條 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部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資源的合理開發。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收費、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調整征收標準和坐收坐支。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廣東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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