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吳川國際機場安全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吳川國際機場安全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4日
湛江吳川國際機場安全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湛江吳川國際機場安全運行環境保護,確保機場的飛行安全和正常營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機場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湛江吳川國際機場安全環境保護。
第三條 湛江市人民政府負責湛江吳川國際機場安全環境保護的綜合協調工作,落實機場各項安全環境保護措施。
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機場安全環境保護工作。
各級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湛江機場公司具體負責機場安全環境保護工作的日常檢查、巡視工作,發現妨礙機場安全環境保護的,應及時排除或者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四條 湛江機場公司按照機場遠期總體規劃,編制障礙物限制圖,并報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各級自然資源部門需將其納入規劃管理。
運輸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分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凈空巡視檢查區域為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加上適當的面外區域,一般為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內的區域。凈空關注區域為凈空巡視檢查區域之外的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筑物或設施,應按法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等手續。所在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批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建筑物或者設施項目時,屬于《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規定審核情形的,應征求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凈空審核意見。
臨時的施工機械不得高出過渡面、起飛爬升面和進近面,在內水平面或者錐形面區域內,因建設需要擬設置時,建設單位需按要求報湛江機場公司進行評估,未經評估及采取有關安全管控措施不得設置。
第五條 在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萬伏以上(含22萬伏)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并向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湛江機場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已經安裝飛行障礙燈、標志的,管理人應當確保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安裝飛行障礙燈、標志,不得影響飛行障礙燈、標志的正常使用。
第六條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時,其放飛路線不得穿越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信鴿協會等組織需做好協會會員、俱樂部等的組織管理工作,教育和監督其在放飛信鴿和組織競翔比賽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飛行安全。
第七條 湛江機場公司應定期對民用機場凈空狀況進行核查。信鴿協會等組織應配合湛江機場公司,定期對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會員和鴿棚進行清查。發現影響機場凈空保護的情況,應當立即制止,并即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八條 在依法劃定的民用機場范圍內、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以及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禁止修建、種植或者設置影響飛行安全的障礙物體。
第九條 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妨礙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一)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三)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燈光、激光、標志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或者其他升空物體;
(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確定湛江吳川國際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并向社會公布。湛江機場公司應當及時將最新的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報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需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管理。
湛江吳川國際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湛江吳川國際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湛江吳川國際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湛江吳川國際機場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建筑物或設施,應按法定程序報有關部門批準,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等手續。所在轄區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批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建筑物或者設施項目時,屬于《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規定審核情形的,應征求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凈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禁止在湛江吳川國際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一)未經批準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
(二)設置、使用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使用的設備、儀器、裝置;
(三)修建、設置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使用的鐵路、公路、堤壩、電力設施、架空金屬線、金屬堆積物等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開展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信號傳播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在湛江吳川國際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征求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意見后,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機場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第十五條 機場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湛江機場公司及中國民用航空湛江空中交通管理站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受干擾區域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時,需充分考慮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符合國家有關聲環境質量標準。湛江機場公司應將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產生影響的情況,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自然資源和湛江機場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機場地區噪聲影響范圍,對機場周邊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實施控制。確需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運行時對其產生的噪聲影響。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會同湛江機場公司協調解決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聲影響引發的相關問題。
第十九條 禁止翻越和破壞機場圍墻、圍欄、圍界、擋土墻等圍護設施。
第二十條 嚴禁破壞機場及導航臺站的輸配電、給排水、供油、通訊、導航、監視、助航燈光等設施及配套線路。
第二十一條 機場油庫外居住區和公共建筑物、工礦企業、國家鐵路線、工業企業鐵路線、道路與機場油庫的安全距離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范標準。禁止在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0公里以內的地帶修建對空射擊的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管理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體解釋工作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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