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2025年修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發展和規范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維護城鄉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10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個人繳費標準和繳費方式
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繳費標準。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只能選擇一個繳費標準。個人繳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方式。按省規定納入政府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困難群體(以下簡稱“困難群體”),可選擇按每年120元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繳費補貼標準
對選擇每年360元及以下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每年6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上述補貼標準所需資金由省、市、縣級財政按1:1:1比例分擔。
困難群體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由市和各縣(市、區)按每年120元繳費標準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按規定標準代繳。其中,赤坎區、霞山區、麻章區、坡頭區、湛江經開區的,由市和赤坎區、霞山區、麻章區、坡頭區、湛江經開區財政按1:1比例分擔;縣(市)困難群體由縣(市)財政自行負擔。困難群體選擇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標準繳費的,除當地政府按規定標準代繳外,其他費用由個人自行負擔;政府補貼按實際繳費(含代繳)檔次的標準執行。
三、基礎養老金
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最低標準執行。所需補助資金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對中央、省財政分擔支出以外的部分,由市和各縣(市、區)財政按照1:1的比例承擔支出責任。
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超過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3元基礎養老金。赤坎區、霞山區、麻章區、坡頭區、湛江經開區加發所需資金,由市和赤坎區、霞山區、麻章區、坡頭區、湛江經開區財政按1:1比例分擔;各縣(市)加發所需資金由縣(市)財政自行負擔。
四、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發放完后,由各縣(市、區)政府,湛江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按照原標準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五、喪葬補助金標準
參保人死亡且未領取職工社會保險喪葬費補助金的,按其死亡時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16個月發放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財政自行負擔。
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
適當安排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視財力情況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七、其他事項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如遇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文件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湛府規〔2020〕10號)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2025年7月1日至本意見實施之前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活動,參照本意見執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