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標準計提征地社保費
征地社保費按每個縣(市、區)一個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一個比例標準計提,納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其中,赤坎區、霞山區征地社保費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14.3萬元/畝)的16%計提;坡頭區、麻章區征地社保費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8.6萬元/畝)的26%計提;廉江市征地社保費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6.5萬元/畝)的26%計提;遂溪縣、徐聞縣、雷州市、吳川市征地社保費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6.5萬元/畝)的30%計提;湛江經開區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和征地社保費計提比例按征地項目所在行政區的地價和比例執行。各縣(市、區)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和征地社保費計提比例隨區片價的變化調整。(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二、及時確定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
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按“先確定到戶再確定到人”的方式確認。在制訂征地安置補償方案階段,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到戶的農戶名單,由人社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指導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本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成果確認的家庭土地承包關系確定;未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依據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訂時經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參加的成員代表會議依法表決通過確認的實際家庭土地承包關系確定。在實施分配階段,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被征地農戶,按照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訂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的條件,確認戶內具體補貼人員名單和補貼金額。實行土地股份制經濟、村集體統一經營土地另有規定的,其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到戶的農戶名單和戶內具體補貼人員名單,從其規定。(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社、社保、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規范征地社保費管理
各縣(市、區)人社部門按規定開設和管理“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22號文實施前已經開設“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的,可繼續使用原賬戶,22號文實施前后的征地社保費實行分賬管理。22號文實施前未開設賬戶的,要按規定開設賬戶,22號文實施前的征地社保留存資金暫保存在原來賬戶;22號文實施后的征地社保費存入新開設賬戶。各縣(市、區)人社部門要建立征地社保費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社局、社保局)
落實“征地社保費與征地安置補助費同期撥付”的要求,征地實施部門發放征地安置補助費時書面告知同級人社部門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將征地項目獲批文件發至同級人社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被征地農戶在規定時限內確認具體參保人員名單,并報送至所在縣(市、區)人社部門??h(市、區)人社部門按項目獲批面積、參保人員名單核定征地社保費,按規定將已經確認的具體參保人員信息流轉至同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社保手續。(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各縣(市、區)人社、社保、自然資源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征地項目獲批面積與出具征地社保審核意見書時征地面積不一致的,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應向同級人社部門重新出具項目征地基本情況表及情況說明等相應材料。人社部門按程序進行征地社保審核變更。(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社、社保、自然資源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加快落實留存資金分配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履行留存資金分配主體責任。要全面清理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獲批征地項目留存資金,制訂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臺賬,細化分配計劃,倒排時間節點,確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將全部留存資金分配到人。2021年7月31日之后獲批的征地項目,應在項目獲批后3個月內完成資金分配工作,落實參保到人。
縣級人社部門要負起主管責任,認真分析本地留存資金分配工作形勢,強化督促指導。鄉鎮(街道)、村(居)委要結合當地實際,按照“一村一策”原則,靈活運用22號文規定的辦法,加快資金分配工作進度。
建立留存資金分配工作月調度機制,從2021年10月開始,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送本地區上月留存資金分配落實情況;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報全市。對未按計劃完成階段性任務的縣(市、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提請市政府通報批評、約談相關負責人等。(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各縣(市、區)人社、社保、自然資源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湛府辦〔2014〕3號)同時廢止。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按22號文執行。
22號文實施起至本通知正式印發前簽訂征地安置協議需報批的征地項目,暫按原征地社保政策規定計提征地社保費,在本通知正式印發后一個月內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處理完成新舊政策的銜接。
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