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湛江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湛江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9月28日
湛江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9〕124號)要求,規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務
(一)嚴格依標規劃幼兒園。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教育局、自然資源局、城市更新局、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局。
各縣(市)政府和市相關單位要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以及《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15〕21號)等規定,科學合理規劃配建幼兒園。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予以建設。
對已建成的城鎮小區沒有規劃配套幼兒園或已規劃配套幼兒園但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租賃等方式予以解決。教育部門負責提出已建成城鎮小區需配套幼兒園學位及建設規模需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相關規劃許可和用地手續,其它部門按自身職能協調配合。
對正在建設(含2016年1月1日后已批復尚未開工)的城鎮小區達到規定配建標準但未規劃幼兒園或雖有規劃但規劃不足的,各縣(市)政府和市相關單位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抓緊查找原因,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制定補救措施,依法調整規劃,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依標配建幼兒園。
對歷史形成的一定區域內零星住宅小區幼兒園短缺的區域,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結合學前教育整體規劃布局,在周邊區域統籌安排規模適當、功能齊備、符合要求的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滿足適齡兒童入學需求。
(二)嚴格依標配建幼兒園。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教育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城市更新局、發展改革局。
責任單位應督促開發建設單位要嚴格遵循《幼兒園建設標準》《幼兒園、托兒所建筑設計規范》等標準依標配建幼兒園。配套幼兒園應與城鎮小區同步進行建設,分期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當在首期項目中開發建設并滿足使用條件。
對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者未列為首期建設的,各縣(市)政府和市相關單位要約談開發建設單位,責成其限期按標準完成配套建設;對縮減少建或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各縣(市)政府和市相關單位要依法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落實不到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城鎮小區配建幼兒園要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驗收,幼兒園未按標準建設或幼兒園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建設單位,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三)確保配套幼兒園如期移交。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市教育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城市更新局、發展改革局。
已建成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按照規定及時移交當地教育部門。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配套幼兒園,原則上應于2019年9月底前移交。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并已簽訂移交協議的配套幼兒園應按協議移交;未簽訂移交協議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粵教基〔2015〕21號文發布之日)為節點分類施策:該日之前規劃建設的配套幼兒園,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回收,如確定不回收的,應通過實行降低租金、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提供財政補助等辦法降低辦園成本,逐步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該日之后規劃建設的配套幼兒園,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收回的,應通過實行降低租金、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提供財政補助等辦法降低辦園成本,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發商違規將未回收小區配套幼兒園辦成高收費民辦園或閑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產權歸屬開發商、個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回收及補償辦法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依法依規自行確定。自然資源部門要按規定對移交的配套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開發商拒不移交的,相關項目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并按規定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四)確保配套幼兒園規范使用。責任單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市委編辦和市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更新局、發展改革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當地教育部門后,應當由教育部門辦成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學前教育資源不足的地區應優先辦成公辦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辦成公辦幼兒園的,當地政府(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市對公辦幼兒園的建設規劃和要求,依標準配置并結合實際不斷優化辦學資源;機構編制部門按照編制標準及時核定機構編制事項并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教育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做好教職員配備管理工作。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明確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對符合條件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以及沒有進行法人登記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育部門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政部門依法及時為已取得辦學許可證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優先滿足本小區居民適齡兒童就近入園。
二、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我市以縣(市、區)為單位,組織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等部門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列出清單、建立臺賬。
(二)全面整改。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從實際出發,認真制訂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議”、“一園一案”的要求,逐一對臺賬中登記的城鎮住宅小區的幼兒園配建情況進行整改。對于已經建成、需要辦理移交手續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則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對于需要回收、置換、購置、租賃的,原則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對于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原則上于2020年3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三)監督評估。市政府將加強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排查、整改等環節的督導、監督和評估,針對關鍵環節適時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進行通報。
三、組織實施
(一)建立工作機制。成立全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市治理工作小組),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市領導擔任組長,市政府協管副秘書長和市教育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市委編辦和市發展改革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局、城市更新局等部門負責同志擔任成員。市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要參照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加強治理工作協調。
(二)落實責任分工。各縣(市、區)要按照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土地出讓、園舍設計、建設、驗收、移交、登記、辦園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項工作的牽頭部門及配合部門,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切實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機構編制、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人社、城市更新等部門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19〕3號和粵辦函〔2019〕124號文要求抓好貫徹落實工作。
(三)強化治理保障。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認真制訂本地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明確治理步驟和整改措施,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健全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對在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我市要嚴格按照教育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作要求,以縣(市、區)為單位及時將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摸排信息報送教育部治理工作進展信息監測系統,并根據整改完成情況更新信息,逐項逐園銷賬。2019年 9月30日前,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要將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見渠道、工作聯系人以及摸底排查等情況(附件1、2)及時報送市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同時,逢雙月10日前,將整改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市治理工作小組聯合辦公室。
附件:1.廣東省城鎮住宅小區配建幼兒園情況信息臺賬
2.廣東省城鎮住宅小區配建幼兒園情況統計表
3.湛江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分工表
附件1:
廣東省城鎮住宅小區配建幼兒園情況信息臺賬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填報時間:
說明:1.臺賬登記的對象為依據國家、省和地方相關規劃標準,達到規劃和建設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標準要求的城鎮住宅小區(包括單個或連片城鎮住宅小區);2.幼兒園產權歸屬:包括開發商所有、舉辦者所有、移交教育部門、其他;3.舉辦幼兒園類型:指幼兒園現狀,包括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其他幼兒園;4.整改類型如下:一類,已建成但未規劃幼兒園的城鎮小區;二類,已規劃幼兒園但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城鎮小區;三類,配套幼兒園建設不到位的城鎮小區;四類,配套幼兒園移交不到位的城鎮小區;五類,配套幼兒園使用不到位的城鎮小區。5.具體整改措施包括:辦理移交、回收、置換、購置、租賃、補建、改建、新建等。
附件2:
廣東省城鎮住宅小區配建幼兒園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填報時間:
附件3:
湛江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分工表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紀委監委
辦公室,駐湛各部隊,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中央、省駐湛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各新聞單位。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湛江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件解讀鏈接:關于《湛江市促進小微工業企業上規模的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