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 數據處理者的數據產權配置安排
一個農場租用了A公司的耕種設備、B公司的灌溉設備、C公司的施肥設備,在使用這些設備的過程中采集了耕作數據。農場主希望通過分析耕作數據,提高種植效率。A、B、C三家公司希望通過分析耕作數據,并用于改進產品。在這種場景下,如何配置農場主和設備生產商的數據產權?
點評
農場主和設備生產商的關系,本質上是信息主體和數據處理者的關系。誰是數據處理者?簡單來說,誰采集、加工、利用、保管數據,誰就是數據處理者。參照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處理者是能自主決定處理方式和處理目的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誰是信息主體?簡單來說,關于誰的信息被采集、記錄為數據,誰就是信息主體。比如,消費者、商家在電商平臺上進行買賣活動,電商平臺采集交易數據,消費者、商家就是信息主體,電商平臺是數據處理者。再如,制造企業購買生產商的設備,為了獲取生產商提供的遠程運維服務,授權生產商遠程采集設備運行數據,這些數據因制造企業的經營活動產生,制造企業是數據上承載信息的來源者,是信息主體。
數據從無到有的產生過程,既離不開信息主體,也離不開數據處理者。沒有數據處理者的勞動、資本、知識等投入,數據不會產生;但如果沒有個人、企業等信息主體,數據處理者也無從采集。數據產權制度需要平衡兩者的關系。首先,從數據的流通使用上看,數據處理者是最有動力推動數據開發利用的主體。其次,從保護的重點上看,數據處理者更關注對數據開發利用的財產利益,通過對數據的開發利用,服務于內部生產經營,或參與數據市場交易。而信息主體則更關注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保護等。最后,從保護的現狀上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對信息主體的權益進行了較為周全的保護,而對數據處理者的數據產權和信息主體獲取相應數據的規定還不完善。不過實踐中,也有部分信息主體希望獲取與其相關的數據。比如,商戶在不同電商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其經營數據也分散在不同電商平臺手中。商戶往往希望匯總不同電商平臺的經營數據、優化經營策略,以提升自身競爭力。
基于上述情況,從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發,需要做出兩方面權益安排。一是數據處理者對其在自身或共同參與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合同約定的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數據,享有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二是信息主體基于民事合同,授權他人采集由其促成產生數據的,有權獲取或復制轉移相關數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