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 | 數據委托處理情形中的產權配置
實踐中經常有委托他人處理數據的情況,如企業委托云平臺存儲數據,政府部門委托軟件企業開發電子政務系統、進行數據處理等。對于委托他人處理數據的情形,數據產權應當如何配置?受托人能否未經授權將委托人的數據用于流通交易?受托人經營困難時,能否將數據用于債務清償或破產清算?
【點評】
數據處理既可以是自行處理,也可以委托他人處理。隨著數據領域分工不斷細化,有不少企業將數據存儲、加工、分析等活動委托給專業的數據處理機構。在委托處理場景下,受托人需要按數據處理者的要求處理數據。受托人不能自主決定處理數據的目的和處理方式,所以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數據處理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銜接、規范委托處理活動的角度,數據處理者委托他人處理數據的,受托人對委托處理的原始數據、過程數據、結果數據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不享有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也不能將委托人的數據用于債務清償或者破產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