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育數據流通服務機構 夯實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基礎
近日,國家數據局等部門發布了《關于培育數據流通服務機構 加快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圍繞培育數據流通服務機構、提升流通交易服務效能作出系統部署,明確數據交易所(中心)、數據流通服務平臺企業、數據商三類主體的功能邊界與發展方向,強調各有側重、協同發展。
一、把握政策導向:服務數字中國建設,支撐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
國家“十五五”規劃建議在數字中國建設部分強調健全數據要素基礎制度,建設開放共享安全的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深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建設的關鍵,是打通跨區域、跨行業的數據流通通道,形成統一開放、規則銜接、要素順暢配置的市場體系。《意見》以培育數據流通服務機構為切入點,強調制度規則、服務能力和市場生態要同步推進:一方面明確三類數據流通服務機構各盡其能、協同分工,另一方面強化規則標準與合規保障,補齊供需對接、交付結算、爭議處置等短板。《意見》提出到2029年底三類機構能力顯著提升、數據產品和服務更加豐富、全社會數據流通利用水平明顯提升,體現了以機構能力提升帶動市場體系完善、以市場體系完善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邏輯。
二、突出生態主線:構建數據流通交易與價值共創的協同體系
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既依賴可交易、可監管、可追溯的流通交易規則,也依賴圍繞行業場景持續開展的數據加工、融合與服務交付。《意見》把三類機構作為一個協同整體來謀劃,數據交易所(中心)提供規則體系和信用保障基礎,數據流通服務平臺企業為場景組織與生態鏈接的載體,數據商為產品供給與專業服務的主力,形成從供數、治數、用數到交易結算、交付使用的全流程銜接。在這一框架下,數據流通服務平臺企業和數據商更貼近業務需求,重點開展價值開發和服務交付;數據交易所(中心)更加注重強化合規審查、清算結算、存證與信息披露,降低交易不確定性。三類主體協同聯動,共同把分散的主體、場景、產品納入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的統一規則體系。
三、三類機構協同定位:以數據生態視角細化功能與邊界
(一)數據交易所(中心):制度規則與生態培育“探索者”
《意見》強調數據交易所(中心)要強化綜合服務功能與引領帶動作用,完善交易規則和標準,夯實合規保障、供需匹配、清算結算、交付存證等基礎能力,并提升價格發現、產品開發、生態培育等綜合服務水平,支持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通過交易所(中心)開展交易。這意味著數據交易所(中心)作為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的重要經營主體,不僅承擔撮合職能,更沿著數據價值鏈條開展綜合服務。
從生態建設角度來看,進一步支持數據交易所(中心)在三個方面增強組織能力。一是推動規則體系分層建設,形成可復制的交易規則、合同備案規程、產品說明與質量評價規范,提升不同交易所之間的兼容性;二是做強一站式綜合服務,面向企業提供合規咨詢、登記備案、撮合交易、清算結算、交付存證等全流程支撐,降低交易成本;三是把生態培育納入核心職責,聯合數據流通服務平臺企業和數據商,圍繞重點行業場景開發數據產品,促進流通交易規模擴大。
(二)數據流通服務平臺企業:場景組織與產業生態“鏈接者”
《意見》支持數據流通服務平臺企業專業化發展,鼓勵其圍繞產業鏈、供應鏈和平臺生態促進數據流通利用與價值共創,推動產業互聯網平臺企業、數據基礎設施運營方、云服務平臺企業等探索一站式數據流通利用新模式。從生態分工看,這類平臺企業貼近行業,能夠把業務痛點轉化為數據需求,把數據能力嵌入業務流程,形成數據基礎設施、數據交換協作網絡等應用生態。
數據流通服務平臺企業要圍繞行業需求把應用場景落到實處,理順與各方的協作關系,并與數據交易所(中心)做好銜接。一方面,對接數據流通交易規則,把數據需求、標準與交付方式轉化為可登記、可掛牌、可交易的產品形態;另一方面,強化過程治理,對數據來源合規、產品質量與交付服務實行自律管理,提高協同效率。
(三)數據商:產品供給與專業服務“提供者”
《意見》提出支持數據商加大數據產品和服務開發力度,拓展合法合規的數據獲取渠道,結合行業場景開發數據產品,提供采集、加工處理、流通交易等多樣化服務,探索高質量數據集、數據即服務等新模式。在協同生態中,數據商是供給側主力,也是連接原始數據與應用價值的關鍵環節。
數據商要把產品與服務同時做強。一是守住合規底線,完善來源證明、授權鏈條、脫敏加工與安全控制,主動適配合規審查與合同備案;二是以質量評價為抓手,圍繞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解釋性等建立可量化指標,形成可迭代的產品體系;三是強化場景交付能力,為平臺企業牽引的需求提供接口服務、持續運維、分析報告和模型訓練支持。
四、以能力提升工程為抓手:推進協同生態落地的重點工作
《意見》對能力建設、規則標準、基礎設施協同、第三方專業服務、監管與安全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下一步,圍繞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建設,把市場生態作為貫穿政策落地的主線,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規則標準協同,完善合同備案、產品描述與質量評價等規范,促進價格信息透明;二是基礎設施互認互通,推動交易憑證、身份認證等跨平臺共享;三是暢通供需對接和交付結算,豐富合規交易模式;四是補齊第三方專業服務能力,發展合規審計、質量評價、安全托管、保險評估與爭議解決等;五是健全監測監管與創新機制,完善監測指標體系和協同監管,落實盡職免責與試錯容錯,鼓勵創新探索;六是組織實施能力提升工程與評估評價,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創新實踐,實現以評促建、以評促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