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開展數據產權登記,助力數據要素價值釋放
文 |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財務與會計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趙治綱
一、開展數據產權登記具有開創性意義和全局性影響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深入推進數字中國建設,并著重強調要“深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顯然,深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離不開數據資源的資產轉化和價值釋放,而明晰數據產權是數據資源實現入表的重要前提,更是推動數據資產化的關鍵一環。近日,國家數據局正式發布《數據產權登記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指引》旨在構建全國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體系,開展“統一、權威和有序”的數據產權登記和實現全國互認,這對培育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促進數字經濟和數據產業高質量發展而言,具有開創性意義和全局性影響。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全國統一的數據產權登記制度,為數據權屬認定難題提供了權威且系統性的解決方案,也有助于全面治理部分地方、部分機構之前在開展數據權屬登記過程中存在的一些亂象。此外,開展數據產權登記,為深化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提供了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基礎,尤其為企業數據資產入表提供了一個現實可行的確權依據,必將進一步助力數據資源實現資產轉化和更好更快地釋放其價值。
二、明晰數據產權是數據資產入表的重要前提
數據資源不僅是國家基礎性戰略性資源,更是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資源。隨著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數據資源的指數級增長和數據應用場景的日益豐富,數據要素的基礎性作用和數據資源的潛在經濟社會價值,已經得到了各級政府和廣大企業的高度重視,且推動數據要素價值釋放已成為社會各界新共識。2023年8月,財政部發布《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允許企業從2024年1月1日起,在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基礎上,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數據資源會計處理,標志著我國數據資產化進入規范化階段。從目前企業數據資產入表實踐情況看,企業數據資產入表工作總體上規范有序推進,尤其在構建數據資產入表相關制度、提升數據治理能力和培育數據市場生態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數據資產入表也存在兩方面值得重視的問題。一是企業數據資產入表金額不高,入表總體偏謹慎,數據資源內外部應用場景創新和數據挖掘利用能力明顯不足,已入表數據資產的信息披露不夠全面,價值未得到有效釋放;二是部分企業數據資產入表仍然存在“入表數據資產的合規性審查不嚴、入表范圍界定不準確、數據研發項目認定和研發階段劃分不合理、數據資產入表成本界定不準確”等問題。
顯然,數據資源完全不同于企業現有的有形資源和資產,具有非排他性、價值易變性、低成本復用性、業務伴生性和多元融合性等諸多典型特性,其入表、日常管理、交易流通和收益分配,也就必然存在一些獨有難題。當前,企業數據資產入表不僅要符合資產定義和確認標準,以及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還應強調的是,合規采集和權屬明晰是數據資產入表的重要前提。值得肯定的是,《指引》為此進行了制度和機制創新,明確規定了“數據產權登記憑證可以作為數據產權歸屬和內容的證明”,這為數據資產的規范入表提供了重要依據。《指引》進一步明確了開展數據資產入表、融資擔保、作價入股等活動時,數據產權登記憑證可作為合法擁有或控制數據的證明,尤其數據產權登記憑證將由可信的登記機構來發放,將明顯降低跨區域、跨主體和跨市場的數據流通交易成本,大幅提升數據流通交易效率,實現數據要素的高效配置。
三、以制度創新突破助推數據要素價值充分釋放
數據要素化市場化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戰略需要。須強調的是,數據要素不是傳統生產要素,不是可有可無的生產要素,而是“要素中的要素”,能夠對傳統生產要素起到賦能和乘數效應,提高全要素生產率。以數據為關鍵要素驅動的數字經濟和智能經濟,將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引擎。隨著數據資產入表工作的持續推進,部分企業已經明確了數據發展戰略、著力推動數據資產入表和持續創新數據應用場景,甚至明確將數據資產化價值化作為企業的第二增長曲線,推動業務數據化和數據業務化。當然,目前數據資產入表總體進展較為緩慢,數據交易仍然不夠活躍,需要進一步的政策和理論創新,更需要實踐的進一步開創性探索。
展望未來,工業時代的企業會計準則和資產定義,已經與數字經濟時代的資源和資產難以適配,數據資產的定義及確認標準亟需創新突破。值得關注的是,針對資產的定義,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2018年發布了新修訂的《財務報告概念框架》中,對資產定義進行了修訂,即資產是因過去事項而由主體控制的現時經濟資源;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2021年則將資產重新定義為“主體獲得經濟利益的現時權利”??梢姡瑖H上對資產定義的修訂,將“控制”和“現時權利”作為了資產的關鍵判斷標準。為此,建議國家法律層面進一步出臺支撐數據三權權屬認定的法律制度,同時對資產定義進行修改,只有這樣,數據資源才能全面資產化,數據交易流通才會無障礙。
綜上可見,《指引》的發布實施,不僅有助于數據資產的規范入表和價值釋放,更有助于提高數據流通交易效率,實現數據要素高效的市場化配置。當然,仍需在數據產權登記實踐中不斷細化完善登記制度,進行跟蹤評估和持續完善,真正形成一個“數據權屬清晰、數據交易活躍和收益分配機制明確”的數據要素市場,從而充分激發數據市場活力,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全面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