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警局坡頭工作站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執行告知單位:湛江海警局坡頭工作站
告知人:徐美建、吳啟東
被告知人:涉案無船名船號船舶的所有權人
告知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26年1月19日21時20分,湛江海警局坡頭工作站執法員徐美建、吳啟東在乾塘碼頭附近進行岸上巡查,位坡頭區乾塘鎮三合窩漁港附近海域(21°13'49" N 、110°36'21" E )發現1艘灰色玻璃鋼材質漁船,船體無涂刷任何船名船號,長約16米,寬約4米。經登臨檢查,船上有5個貨艙,船上無任何表明船名船號的標識且船上無任何可疑物品,船舶無發動機無動力裝置和任何船舶相關的合法有效證書,停靠在乾塘鎮碼頭附近,船上及附近無任何可疑人員。湛江海警局坡頭工作站向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直屬大隊、湛江市海事局、湛江市坡頭區乾塘鎮政府核查涉案船舶信息,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直屬大隊、湛江市海事局、湛江市坡頭區乾塘鎮政府表示無法查詢到該涉案船舶信息。2026年1月20日,湛江海警局坡頭工作站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協助調查處理公告》,公告期內無人認領該涉案船舶。根據《"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署緝發〔2021〕88號)、《海關總署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中國海警局關于<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相關釋義的通知》(署緝發〔2025〕52號),"查獲的船舶無船名船號及其他標識,在依法公告其屆滿后無人認領的無船名船號及其他標識的船舶,認定為《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三無"船舶,無需進行聯合認定"。綜上所述該灰色玻璃鋼材質涉案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號、船舶證書和船籍港。根據《"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該灰色玻璃鋼材質涉案船舶認定為"三無船舶"。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查獲經過、現場照片、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
根據《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第三條之規定,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該灰色玻璃鋼材質涉案船舶作出沒收的行政處罰決定。
現因公告期內無人認領涉案無船名船號船舶,無法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義務。根據《海警機構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依法進行公告告知。
對上述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涉案無船名船號船舶的所有權人可以向我站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海警機構將進行復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涉案無船名船號船舶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要求舉行聽證,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我站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聯系地址: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乾塘鎮乾塘圩鎮客廳對面
聯系人:吳警官
聯系方式:0759-3862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