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執行告知單位: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
告知人:劉輝、凌華聰
被告知人:涉案無船名船號船舶的所有人
告知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25年7月27日19時30分,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于湛江市坡頭區莫村龍王灣大橋底附近海域查獲一艘涉嫌非法捕撈的無船名船號玻璃鋼船舶。經依法檢查,該船舶為綠色玻璃鋼制漁船,無船名船號,長約5.6米,寬約1.3米,船尾裝有小型螺旋槳尾機一臺(黑色,“TOHATSU”品牌),船上未發現船舶的有效證件。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同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直屬大隊、黃略鎮人民政府核查涉案船舶信息,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直屬大隊、黃略鎮人民政府表示無法查詢到該涉案船舶的相關信息。2025年8月5日,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船舶認領公告》,在公告期內無人向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認領該無船名船號船舶。根據《“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署緝發〔2021〕88號)、《海關總署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關于<“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相關釋義的通知》(署緝發〔2025〕52號),“查獲的船舶無船名船號及其他標識,在依法公告期屆滿后無人認領的無船名船號及其他標識的船舶,認定為《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三無”船舶,無需進行聯合認定”。綜上所述,該綠色小型非法捕撈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號、船舶證書和船籍港。根據《“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該綠色小型非法捕撈船舶認定為“三無船舶”。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
根據《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知的批復》第三條之規定,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該涉案綠色小型非法捕撈船舶作出沒收的行政處罰決定。
現因公告期內無人認領涉案無船名船號船舶,無法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義務。根據《海警機構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依法進行公告告知。
對上述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涉案無船名船號船舶的所有權人可以向我站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海警機構將進行復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涉案無船名船號船舶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要求舉行聽證,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我站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特此公告
聯系地址: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調順路159號
聯系人:劉警官
聯系電話:0759-3585217
湛江海警局赤坎工作站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