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警局開發區工作站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執行告知單位:湛江海警局開發區工作站
告知人:任逸洋、楊善業
被告知人:涉案無船名船號船舶的所有權人
告知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2025年3月14日,我站在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硇洲島附近海域(20°53’29”N,110°32’59”E),查獲一艘船舷涂有“騰匯豐”字樣的船舶。該船為玻璃鋼船,船長約6.08米,船寬約1.87米,船身為灰色,水線以下為黃色,船尾有“YAMAHA”汽油發動機一臺,發動機上標有“40”字樣。我站已依法對涉案船舶進行扣押。因涉案當事人未能提供涉案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等合法有效證件,無法確定船舶所有人。湛江海警局開發區工作站向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湛江海事局、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硇洲鎮人民政府核查涉案船舶信息,湛江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湛江海事局、湛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硇洲鎮人民政府表示無法查詢到該涉案船舶的相關信息。2025年5月22日,湛江海警局開發區工作站在湛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船舶認領公告》,在公告期內無人向湛江海警局開發區工作站認領涉案灰色玻璃鋼質船舶。根據《“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署緝發〔2021〕88號)、《海關總署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農業農村部 中國海警局關于<“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相關釋義的通知》(署緝發〔2025〕52號),“查獲的船舶無船名船號及其他標識,在依法公告期屆滿后無人認領的無船名船號及其他標識的船舶,認定為《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三無”船舶,無需進行聯合認定”。綜上所述,該灰色玻璃鋼質船未依法取得船名船號、船舶證書和船籍港。根據《“三無”船舶聯合認定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該灰色玻璃鋼船認定為“三無船舶”。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
根據《國務院對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的批復》第三條之規定,擬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該涉案灰色玻璃鋼船作出沒收的行政處罰決定。
現因公告期內無人認領涉案無船名船號船舶,無法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義務。根據《海警機構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依法進行公告告知。
對上述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涉案無船名船號船舶的所有權人可以向我站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海警機構將進行復核。
特此公告。
聯系人:任警官 聯系電話:0759-3586095
湛江海警局開發區工作站
2025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