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文因保管不善,將湛國用(2014)第00114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遺失,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補發,現聲明該《國有土地使用證》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林淑文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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