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湛江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技術規程(試行)》部分條款的通知
各相關單位:
根據《湛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解讀湛江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若干條款適用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現對《湛江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測繪”規程》(以下簡稱《聯合測繪規程》)中的部分條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原文序號8.3.4.11 “當地上建筑受室外復雜地坪影響,其非掩埋外墻對應的小于或者等于10米進深的部分應當計算容積率。其大于10米進深的部分,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并有實墻相隔的,不計算容積率。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樓層,其非掩埋外墻對應的小于或者等于10米進深的部分應當計算容積率。其大于10米進深的部分,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并有實墻相隔的,不計算容積率。”
修改為:“地下建筑結構頂板高出室外地坪設計標高或相鄰道路標高2.2米以上的,按整層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和建筑密度(地形高差較大的除外,但方案須經專家論證通過)。當地上建筑受室外復雜地坪影響,其非掩埋外墻對應的小于或者等于10米進深的部分應當計算容積率。其大于10米進深的部分,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并有實墻相隔的,不計算容積率。地上建筑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樓層,其非掩埋外墻對應的小于或者等于10米進深的部分應當計算容積率。其大于10米進深的部分,用作車庫和設備用房,并有實墻相隔的,不計算容積率。”
二、原文序號8.3.4.23 “工業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時,在計算容積率和建筑面積時需加倍計算。”
修改為:“工業建筑物層高超過8米時,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三、原文序號8.3.7c) “頂板面高出地面標高小于2.20m的地下建筑物,以及設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內高度小于2.20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和敞開空間等不計層數。”
修改為:“室內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可不計建筑層數。”
請各相關單位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湛江市自然資源局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