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明確歷史建設用地基準容積率的通知》的文件解讀
一、出臺的背景和必要性
為解決我市2007年4月前已劃撥、出讓的建設用地在辦理國有土地出讓(轉讓)手續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因未明確容積率而造成無法核計土地出讓金的問題,我局起草了《湛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明確歷史建設用地基準容積率的通知》,明確歷史建設用地基準容積率問題。
二、主要內容說明
1.國有建設用地劃撥土地決定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明確規劃條件,但政府供應土地時在供地方案或供地公告中已明確用地規劃條件的,按供應土地時的用地規劃條件確定容積率。
2.2007年4月1日前已限定規劃條件(規劃設計要點)或已批準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按原批準的規劃條件(規劃設計要點)或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容積率指標;曾多次批準的,或規劃方案和規劃條件(規劃設計要點)兩者容積率不同的,按最后批準值確定。
3.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未限定規劃條件(規劃設計要點)且修建性詳細規劃未經批準,但地塊所在片區已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前容積率按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若控制性詳細規劃用途與土地權屬證書證載土地用途不相符的,以土地權屬證書證載土地用途為準,調整前的基準容積率按居住用地(住宅用地)2.0,商業設施用地或商務設施用地(商服用地)4.0,工業及倉儲用地1.0確定。
4.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未限定規劃條件(規劃設計要點),且地塊所在片區未覆蓋控制性詳細規劃(或控規未明確地塊容積率指標)的,調整前的基準容積率按居住用地(住宅用地)2.0,商業設施用地或商務設施用地(商服用地)4.0,工業及倉儲用地1.0確定。
5.辦理有關用地手續不涉及調整容積率的建設用地,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已竣工驗收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經有批準權的部門下達房屋建設批準文件的,按權屬證書或合法批準文件載明建筑面積計算的容積率為基準容積率。若上述經批準建筑面積計算的容積率居住用地(住宅用地)低于2.0,商業設施用地或商務設施用地(商服用地)低于4.0,則基準容積率按居住用地(住宅用地)2.0,商業設施用地或商務設施用地(商服用地)4.0確定。
原文鏈接:湛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湛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明確歷史建設用地基準容積率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