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制度》文件解讀
1.制定的背景說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號),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制度》,經市司法局審查同意印發,有效期為五年。
2.制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號)、《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湛江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切實做好工程建設項目策劃生成和方案聯合評審(審查)工作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劃〔2019〕555號)、《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將湛江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更名為湛江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的通知》(湛府辦函[2022]39號)、《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樹林保護管理工作指引》
3.主要內容說明
《審查制度》共二十條,分別包括該審查制度制定的目的、范圍;設計方案的內容;審查的條件、要求和程序;解釋及施行時限。具體如下:
第一條至第五條是關于該制度的制定依據和目的、內容、適用范圍及審查原則等,其中第二條明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圖紙及相關規劃設計說明篇章的要求,第三條明確本制度的適用范圍為社會投資類和政府投資類用地的居住、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商業服務業設施的建設項目,不含道路、交通、水利、能源及各類市政公用設施等建設項目。
第六條至第八條是關于規劃設計方案的內容要求。
第九條至第十八條是關于設計方案的審查要求,其中第九條明確了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采用聯合評審制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根據項目實際需要,統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分別明確設計方案審查需要滿足的各種條件及要求,包括已下達用地規劃條件、已取得土地使用相關證明文件、已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已按照相關會議意見修改完善設計方案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按照《湛江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明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提交相應會議審議的要求;第十八條根據《湛江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章程》,明確對原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局部調整的審查要求。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是關于本制度的解釋部門及施行期限。
原文鏈接:《湛江市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