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更新(“三舊”改造)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混合用地審批的補充規定》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及重要性
為明確《湛江市城市更新(“三舊”改造)管理暫行辦法》(湛府規〔2021〕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關于混合用地改造面積、土地出讓價款計收方式以及移交公益性用地的審批問題,體現支持工改工(M0)、工改商、嚴控工改居的原則,根據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湛江市城市更新(“三舊”改造)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混合用地審批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根據《管理辦法》制定的補充規定,指引明確混合用地改造面積、土地出讓價款計收方式以及移交公益性用地的審批有關問題。
二、政策依據
1.《廣東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9號);
2.《湛江市城市更新(“三舊”改造)管理暫行辦法》(湛府規〔2021〕5號)。
三、《補充規定》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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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規定》共四條,包括:混合用地“三舊”改造面積界定、混合用地土地出讓價款計收方式與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審批程序等內容。
(二)有關事項
文件有效期三年、各縣(市)人民政府參照執行。
四、主要亮點
?。ㄒ唬┟鞔_混合用地“三舊”改造面積界定
明確混合用地“三舊”改造面積界定方面的政策規定,對混合用地中居住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比例大于40%的,根據市政府嚴控工改居的原則,按全面改造為居住用地的規定控制改造規模。
(二)確定混合用地土地出讓價款計收方式與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
明確混合用地土地出讓價款計收方式的政策規定,工改商住混合用地中居住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比例大于40%的,根據市政府嚴控工改居的原則,視同全面改造為居住用地類型,按《管理辦法》中“工改居”項目核算補繳土地出讓價款,項目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積按《管理辦法》中“工改居”項目要求執行。
工改商住混合用地中居住計算容積率建筑面積占總計容建筑面積比例40%及以下的,根據市政府嚴控工改居、支持工改商的原則,且考慮實際項目開發中存在由于項目面積較小,無法區分商業及居住用地的具體比例,為更多體現支持工改商,居住部分按《管理辦法》中“工改居”項目核算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商業部分按《管理辦法》中“工改商”項目核算補繳土地出讓價款;項目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積按《管理辦法》中“工改商”項目要求執行。
其他混合用地按《管理辦法》相應的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的相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