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熱點知識問答(四)
1、什么是不動產利害關系人?
不動產利害關系人是指與登記的不動產有一定的現(xiàn)實利益關系,并有可能因登記結果的變動而對其利益產生影響的人。如不動產的繼承人、仲裁案件或者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等。
例如,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甲是某一處房屋的所有人,甲欲將該處房屋抵押給乙,并與乙約好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登記。但是,丙認為該處房屋屬于自己,甲無權將其抵押給乙,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將該處房屋判給自己。在訴訟的過程中,甲仍是該處房屋的所有權人,是不動產權利人,而該房屋的抵押有可能會影響丙的利益,故丙屬于利害關系人。
2、登記申請可以撤回嗎?
根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15條的規(guī)定,在申請人向登記機構提交登記申請材料后,登記機構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之前的這段時間里,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如果登記機構已將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后,申請人就不能撤回登記申請。
3、登記程序何時完成?
根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 21條的規(guī)定,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
4、哪些情形下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根據(j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 22 條的規(guī)定,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第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比如發(fā)現(xiàn)提交的證明材料系偽造的。或者說,與不動產相關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等等,不得進行登記。第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也就是說,如果申請事項所涉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在權屬爭議解決之前,登記機關不得對有爭議的不動產進行登記。第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如果權利期限已經超過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登記機構不予登記。第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5、什么是不動產登記費用?
不動產登記費用,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取的費用,不包括向國家繳納的稅收款、律師或者經紀人等提供登記服務收取的費用、公證機構收取的公證費用。不動產登記費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它是為了補償?shù)怯洐C構的管理成本而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6.農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2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7.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哪些條件?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
(2)因發(fā)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以及進行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4)城鎮(zhèn)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4條規(guī)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8.農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況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況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1)年齡未滿20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guī)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的。
9.宅基地如何申請、報批、登記發(fā)證?
具備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申請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應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辦事處國土資源所申請確權登記發(fā)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5條規(guī)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10.農村宅基地是否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使用權屬于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需特別指出的是,繼承后房屋滅失的,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xù)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符合一戶一宅的村民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