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土地儲備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湛江市土地儲備管理中心。
第三條 本單位住所是湛江市赤坎區躍進路67號市政府大院9號樓。
第四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伍拾伍萬元。
第六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湛江市自然資源局。
第七條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湛江市自然資源局。
第八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湛江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實行黨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根據業務范圍開展土地儲備行業事務性工作,為市區各類用地提供保障。
第十一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擬訂和執行市區土地儲備規劃、土地收儲及土地供應計劃。
(二)實施土地收回、收購、置換、征收及儲備土地的清場管護、前期開發、土地供應、辦理委托土地交易事項等相關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三)負責資金籌措、編制和執行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決算。
(四)依法維護儲備土地的合法權益。
(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中共湛江市土地儲備管理中心支部委員會):
根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成立中共湛江市土地儲備管理中心支部委員會,中心支部委員會是單位的領導核心,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全面履行領導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業務工作的領導,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本單位按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黨支部。堅持黨對各項工作的全面領導,強化政治功能,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加強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與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
(一)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黨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團結組織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等,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突出政治教育,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關懷幫扶生活困難黨員和老黨員。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規穩妥處置不合格黨員;
(四)密切聯系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政策,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了解群眾訴求,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廣大群眾的智慧和力量。領導本單位工會、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它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五)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嚴格程序、嚴肅紀律,發展政治品質純潔的黨員;
(六)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七)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教育黨員、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
(八)按照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第十四條 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密圍繞本單位工作,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充分發揮黨的政治優勢,全面從嚴治黨,對本單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進行政治把關,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確保改革發展正確方向,促進事業發展。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本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三)監督本單位運行;
(四)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
(五)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 舉辦單位對本單位的義務:
(一)指導本單位在業務范圍內,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二)為本單位發展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四)對本單位年度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保密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五)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明確的責任。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七條 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領導班子會議。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的職責、產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議事規則:
(一)決策機構的職責:
1.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方針和決策部署;
2.研究決定本單位的“三重一大”事項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3.研究本單位黨的建設及黨風廉政建設,確定隊伍建設規劃和部署;
4.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5.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6.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7.負責擬制章程草案(修訂案);
8.研究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理,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9.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議事規則:
1.會議召集:會議由中心主任召集和主持,班子成員參加。
2.確定議題:議題經充分醞釀后由主任確定。
3.會議討論:會議應達到應參會人數的半數方可召開,參會人員應積極發表意見。若到會的領導班子成員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只能討論一般問題;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人員獎懲等重大事項。
4.會議表決:以贊成票超過實到會人員的半數為通過,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等方式。決定獎懲事項,決定處理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決策時應逐項表決。
5.執行落實:班子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主任按照分工確定工作責任人,副主任負責跟蹤落實。
6.會議記錄:均應作原始記錄;會議通過的決定、決議、文件或形成的記錄,經書記同意,可在本單位內通報或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
(一)主任是本單位運行的第一行政責任人,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分管相關工作,執行有關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定內部管理制度,推動本單位內控管理和監督;
(四)代表單位對外開展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
(一)本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二)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本單位職能實際情況,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儲備科、經營科、法規科。
辦公室主要負責本單位日常行政管理及事務性工作;負責重要會議活動、中心領導出席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服務保障;負責黨務、紀檢、人事、文秘、公章、檔案、保密、信訪、接待、綜治、辦公場所安全生產、后勤保障、考核、請假、工青婦工作;負責資金管理、編制財務報表等工作;負責辦理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及車輛的采購及管理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采購系統、資產系統填報管理。
儲備科主要負責擬訂土地儲備規劃及年度收儲計劃;負責編制土地收儲方案并實施土地收回、收購、征收,以及項目涉及的相關費用評估預算、支付等具體事務性工作;負責辦理土地入庫辦證等手續;
經營科主要負責擬訂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土地供應的廣告宣傳工作;負責提出儲備土地規劃編制調整、土地供應方案意見;負責儲備土地的分宗辦證、土地整合提質、土地成本核算、庫存儲備土地動態管理、土地資產統計、土地前期開發計劃、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等;
法規科主要負責中心涉法事項的審查、處理儲備土地被妨害占用的糾紛問題、儲備土地合法權益的法律訴訟、清場、臨時利用等工作;負責擬訂儲備土地年度管護計劃、巡查管護、土地儲備監管系統填報、業務檔案及信息化管理、業務合同簽訂的審核等。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宗旨和業務開展情況的知情權;
(二)參與服務內容相關事項的調查、研究、聽證;
(三)監督本單位對外承諾服務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對單位服務質量進行舉報、投訴、提出意見建議等。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的義務:
(一)依法依規監督本單位運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實;
(二)不得影響其他服務對象公平享受本單位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
(一)暢通服務對象投訴和意見建議等訴求表達渠道;
(二)完善崗位管理,明確服務對象投訴受理和提出意見建議。
(三)完善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機制,支持不同類型服務對象依法有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四)涉及服務對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規定,應充分征求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一)落實本單位班子會、支部委員會等會議決定的執行監督機制;
(二)規范單位人財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圍繞單位主要任務落實崗位責任分工;
(四)實行工作績效考核評價等。
第二十六條 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日常事項由本單位各科室形成意見后,呈本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逐級審批;
(二)重要事項和“三重一大”事項由中心支委會研究討論形成意見后提交本單位領導班子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專款專用原則;實施全面預算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強化成本核算與控制;依法進行財務監督,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加強和規范單位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性。
第三十條 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的原則應當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對捐贈、資助的使用方法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驗收無誤后,按照有關要求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單位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準予備案之日起10日內向本單位內部和社會公開,正式文本由本單位在廣東省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公開發布;
(二)本單位法人登記事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信息事項。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于 2024年3月26日經湛江市土地儲備管理中心班子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湛江市土地儲備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4年4月22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字:
事業單位印章 舉辦單位印章
2024 年 4 月22日 2024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