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小案例學習民法典
通過小案例學習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詳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2025年5月是第五個民法典宣傳月。現我們通過3個小案例學習民法典,了解下民法典相關方面的知識。
案例一
問:熊孩子給主播打賞、充值網游的錢,家長能否追回?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八條第二款“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種情形不能追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此種情形可以追回。
案例二
問:陳某(男)與趙某(女)結婚前,陳某父母出全款為兩人購置一套婚房,登記在雙方名下。兩人結婚幾年后離婚,該房產時價已升值,陳某認為該房產系其父母出全款購買,與趙某沒有關系。趙某則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房產應作為共同財產平均分割。法院最終判決該房產歸陳某所有,同時陳某須支付趙某房屋分割價款部分款項。請問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在我國,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婚房的情況比較常見。在司法實踐中,如父母出資購置的婚房僅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需考慮出資情況、婚姻持續時間等因素。
案例三
問:李某想購買王某價值10萬元的二手車,王某要求李某需要繳納3萬元定金,李某繳納后拒絕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剩余價款,王某扣留甲的3萬元定金。李某能主張返還嗎?
答:李某只能對其中1萬元主張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