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后果很嚴重!
——2026年以案釋法典型案例之二
近年來,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強化住房公積金法規政策宣傳,線上線下同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持續推進以案釋法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對于當前出現的虛構住房消費行為,利用頻繁買賣本市或異地“老破偏小”房子,甚至利用非親屬人員組合買賣等形式進行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情況,看似“快速提現”的捷徑背后,始終暗藏巨大風險!尤其是騙提職工若為公職人員,不僅僅面臨資金損失,還會受到政務處分甚至承擔法律責任。下面來看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我市某鎮政府公職人員陳某某及其配偶某縣直部門公職人員周某某于2021年1月7日購買市區某老舊小區的二手房,兩人于1月13日以購買二手自住住房的用途提取了住房公積金合計15.5萬元,然后于1月19日將該房屋快速轉讓,即將本應用作住房保障的房屋在提取住房公積金后數日進行了轉讓。我中心經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稅務部門查詢取證并對陳某某夫婦進行調查詢問,查實該房屋買賣交易價格異常且房價接近于陳某某夫婦提取金額,陳某某夫婦從未入住其內且與戶籍地、工作地相距甚遠,另存在代理房屋交易的中介人員有同一人多次協助職工以同類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且存在二手房買賣合同簽字筆跡異常等情況。
查清陳某某夫婦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事實后,我中心先后向兩人發出《責令退款通知書》和通報函,并抄送其所在單位及紀檢監察部門,隨后其單位所在地紀委監委派人來我中心調取有關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材料以作進一步處理。我中心于2024年8月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陳某某夫婦在規定期限內退款,因陳某某夫婦逾期未退款,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中心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法院認為我中心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已于2025年12月作出行政裁定準予強制執行,現在法院執行程序中,陳某某夫婦承受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
法律分析: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但必須專款專用,只有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能提取使用。使用虛假材料或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不正當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構成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嚴重侵害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直接影響廣大職工享受國家住房保障政策。
打擊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不僅是行政管理問題,更是社會治理和誠信建設的重要一環。公職人員因具有履行公職的特殊身份,社會對其道德與法律素養抱有更高期待,公職人員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不僅是一種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其危害性遠超普通職工,造成更嚴重的不良后果:一是破壞公信力。公職人員本應是政策執行者和制度維護者,若其帶頭違法違紀,將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影響公職人員形象,削弱群眾對住房保障制度的信任,甚至引發社會公平正義的質疑。二是擾亂管理秩序。《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公職人員違規騙提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嚴肅性,擾亂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影響不良社會風氣形成。三是損害職工利益。住房公積金具有保障、專用、互助屬性,資金池來源于廣大職工繳存,用于支持基本與改善性住房保障。公職人員套取住房公積金直接侵蝕這一資金池,侵害廣大守法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對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造成嚴重障礙。
涉及黨紀、政務處分的法條: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一條: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十一條:公職人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若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過程中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公文、證件、印章等違法行為,還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面臨刑事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也可能被處以行政拘留或罰款,由政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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