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傳月 一起學習侵權責任編
今年5月是第六個“民法典宣傳月”。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以1260個條文織就了一張覆蓋全生命周期的權利保障網,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構筑了堅實的法律屏障。
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是學校的重要職責。法律支持和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行為,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即認定學校必然擔責,學校盡到教育管理和安全保護職責的,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兩起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管理糾紛典型案例,讓我們一起來學習民法典相關侵權責任知識。
案例一 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王小某訴張小某、夏某、某小學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小某、張小某系某小學學生。某日中午12點左右,王小某在學校走廊與張小某玩耍,在玩耍過程中張小某對王小某進行了推拉,導致王小某摔倒在地受傷。事發后,某小學立即將王小某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為牙齒受損,產生治療費用(張小某已代付)。經鑒定,尚需后續治療費用約1.5萬元。因對于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王小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張小某監護人賠償后續治療費用,某小學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事發時,王小某和張小某均為7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小某及張小某在某小學就讀期間,于中午自由活動時間在校內玩耍,張小某在玩耍過程中因推拉導致王小某受傷是客觀事實。因此,對王小某的受傷,張小某監護人應承擔55%的責任。
關于某小學應否承擔責任,本案中,某小學制定了規范的安全規章制度,教學中多次對學生進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專門安排教師巡視以維護校園安全,事發區域也有值班老師巡邏。王小某與張小某是在正常玩耍過程中導致王小某受傷,事發突然,某小學難以預料和預防。事發后某小學及時將王小某送醫、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并多次組織雙方家長協商。因此,某小學已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責任。綜上,審理法院判決由張小某監護人賠償王小某損失8000余元,駁回王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其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為充分保護其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設立特殊保護機制,即對教育機構采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但在司法適用中,不能無限擴大教育機構教育、管理職責的范圍,如果教育機構已經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保制度、安全設施場所、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其不承擔侵權責任,保障和支持其開展正常的教學管理活動。

案例二 中學生課間踢球意外受傷時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
——林小某訴陳小某、某中學等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林小某是某中學高三年級學生,陳小某系該校高一年級學生。某日午休期間,林小某與陳小某在學校操場參加由學生們自發組織的足球活動,二人分屬不同隊伍。林小某接到傳球后快速帶球從右側進攻,倒地鏟球時與防守的陳小某接觸,林小某倒地受傷。林小某認為其被陳小某踢到受傷,某中學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遂以陳小某及其監護人和某中學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陳小某及其監護人、某中學共同賠償損失59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林小某與陳小某等人正在進行的足球對抗比賽多人參加,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林小某事發時年滿17周歲,陳小某事發時年滿15周歲,二人均參加過規范的足球訓練,具有多年踢球經驗,對于參與足球運動潛在的危險和可能的損害理應具有預見和認知的能力;本案所涉足球活動系學生自發組織,林小某、陳小某自愿組隊參與意味著自愿承受足球活動可能導致的損害后果,因此可以認定林小某參與案涉足球活動屬于自甘風險行為。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陳小某在損害發生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陳小某監護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某中學應否承擔責任。事發時林小某已滿17周歲,系在午休期間與同學自發踢球受到人身傷害。經查,某中學足球場驗收合格,日常教學活動中重視法治教育,給學生以安全提示,事發后配合林小某解決相關事宜。故某中學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綜上,審理法院判決駁回林小某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高中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較于初中生及小學生,對于經常參與的日常體育活動可能的風險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認知,本案適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自甘風險原則,強調參與者對于風險的預判,有助于提示高年級學生注意預防體育活動給身體造成損傷的危險。同時,本案中足球比賽系學生自發組織,學校不屬于活動組織者,故不適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而是適用第一千二百條規定。本案根據各方提交的證據,具體分析學校有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避免過分苛責學校,從而倡導學校鼓勵學生課間自由活動,引導未成年人在校園內健康快樂成長。

(圖片來源網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