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與單位存在勞動爭議,該如何追繳住房公積金
—2024年以案釋法典型案例之二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規定的所有單位都必須為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具有強制性、專項性、互助性,任何單位均應履行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湛江中心”)歷年立案查處的執法催繳案件中,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案件占九成以上,均由職工向湛江中心投訴申訴其所在單位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但是要認定違法事實,必須有確切的勞動關系、工資收入證據且能夠查明,這是湛江中心作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職工與單位存在勞動爭議,應待勞動爭議有明確的裁決結果后,湛江中心才能據以作出行政處理。
案件簡介:
某單位職工勞某向湛江中心反映其所在單位不按規定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并提交了勞動合同、納稅清單、銀行工資流水等證據材料。湛江中心經立案調查,發現勞某與其所在單位存在勞動爭議,雙方對勞某工資收入的爭議較大,勞動爭議糾紛案已經過人民法院一審二審且進入再審申請階段,勞某亦以書面形式申請中止案件辦理并明確表示以再審結果作為計繳住房公積金依據,因確定勞某工資收入數額是準確計算補繳住房公積金的依據,因此湛江中心先在前年作出了案件中止辦理,后在今年3月再作出案件繼續中止辦理,待法院判決生效且再審救濟期滿或者裁判結果明確后,最終確認勞動關系起始時間及工資收入數額,湛江中心再依法履行追繳職責,從而更好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法規規定:
一、《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六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采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之月起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所在區域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典型意義:
湛江中心責令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前提條件是關于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起止時間、工資收入等事實根據現有證據能夠查明。本案勞某與其所在單位存在影響計繳住房公積金數額認定的勞動爭議,主要是雙方對“工資標準”存在不同看法,此時職工應通過司法程序,先行解決勞動爭議,確定勞動關系以及勞動關系起止時間點、工資收入數額等影響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關鍵事實。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準確性和嚴肅性,湛江中心應在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作出明確的裁判結果后,再依法履職進行處理。
溫馨提示:
職工需要提高法律意識,充分了解住房公積金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在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盡快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反映情況。同時,還應注意留存勞動關系和工資收入的證明材料并在發生爭議時及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從而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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