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湛公積金〔2013〕13號
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我中心核查發現,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工作中有部分單位不按時、不按規定的工資基數為職工繳存,一些單位或個人甚至存在多頭設立賬戶繳存等情況,導致職工實際少繳住房公積金,職工不能正常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政策的嚴肅性,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規定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現就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13年7月1日起,各繳存單位需到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按規定如實填報本單位及個人的繳存比例、月繳存基數和月繳存合計額等信息,承辦銀行應及時將單位及個人的繳存信息完整錄入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如單位的繳存信息不符合管理規范要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將不予確認。
二、單位進行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時,應當嚴格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實際月平均工資核定月繳存基數。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三、各繳存單位應按規定統一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標準,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繳存比例。從2013年7月1日起,對同一單位內的單位或個人繳存比例標準有兩種(含兩種)以上的,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將暫停處理其繳存業務。
四、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設立或同時保留兩個(含兩個)以上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對存在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或個人,需待辦理合戶手續后,才能正常辦理繳存、提取等業務。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3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