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1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
湛公積金〔2013〕1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轉發建設部等三部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房字〔2005〕137號)及本市有關規定,經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三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現將201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在湛江市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都應當按規定進行繳存基數的調整工作。
二、調整時間
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在繳存年度內,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核定后的月工資基數和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調整內容
(一)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按職工本人2012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
(二)本繳存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月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現行的最低月工資標準(1010元),不得超過本市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5倍,繳存月工資基數的最高限額分別為:湛江市區19434元;廉江市11622元、雷州市8295元、吳川市9381元、遂溪縣11047元、徐聞縣10063元。
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最高限額作為月繳存基數。
四、其他事項
(一)單位和職工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應分別四舍五入精確到元。
(二)各繳存單位應及時到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調整手續。
(三)單位辦理2013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宜時,應認真核對本單位基本信息、職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信息有誤或已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
(四)各受托銀行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未辦理年度繳存基數調整手續或存有職工月繳存工資基數不符合規定標準范圍的單位,不得辦理繳存業務。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3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