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湛江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還貸管理辦法的通知
湛公積金〔2012〕17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戶:
現印發《湛江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還貸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還貸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優化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手續,提高服務效率,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方便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本市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還貸(以下簡稱“委托提取還貸”),是指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按月提取資金償還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二條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還貸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委托提取還貸適用于已辦理湛江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在湛江轄區內商業銀行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簡稱“委托提取人”)。
第四條 申請委托提取還貸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在申請時,借款人至少已償還貸款一個月(含一個月)以上,且當前沒有逾期貸款本息;
(三)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須不少于月委托提取額的2倍。
第五條 委托提取還貸金額的核定:
委托提取的金額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委托提取人申請時的上月還貸額及月繳存額核定,原則上月委托提取額不得超過月繳存金額。
公積金中心根據委托提取還貸人的月應還貸額、貸款期限、貸款本息余額等貸款情況予以核定委托期數及提取總金額。委托提取人夫妻提取的總額不得超過應還貸款剩余本息的總金額。
第六條 每月委托提取還貸的劃款標準規定:
(一)在月委托提取額小于或等于當月還貸額時,按核定的月委托提取額作為當月扣劃資金額劃款;
(二)在月委托提取額大于當月還貸額時,按月還貸額作為當月扣劃資金額劃款;
(三)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減去扣劃資金額后不足10元時,當月不發生扣劃款業務。
第七條 委托提取還貸的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填寫《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還貸申請表》,并經其所在單位審核、簽章;
(二)申請人持《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還貸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或其辦事處提出申請;
(三)公積金中心或其辦事處進行審批。經審批通過的,申請人與公積金中心或其辦事處簽訂《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還貸協議書》。
第八條 申請委托提取還貸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存折;
(三)借款合同;
(四)供樓存折;
(五)活期儲蓄存折(在公積金開戶銀行開立);
(六)婚姻狀況證明;
(七)配偶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存折(配偶繳存公積金的需提供)。
第九條 其他規定
(一)委托提取還貸是通過公積金中心與金融機構合作,利用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平臺實現按月扣劃個人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提取還款方式,金融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收取業務手續費。公積金中心不收取任何業務手續費。
(二)委托提取人需要提供本人在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作為劃轉還貸賬戶的備用賬戶。
(三)一個繳存人原則上只可辦理一筆住房貸款的委托提取還貸業務。夫妻雙方可以分別委托提取償還不同的住房貸款。
(四)借款人夫妻雙方均委托提取償還同一筆住房貸款的,每月提取扣劃款還貸順序是先從夫妻中第一申請人的公積金賬戶扣劃款用于償還貸款本息,不足償還貸款金額的部分,在其配偶的公積金賬戶中扣劃。
(五)在委托提取期間,委托提取人原則上不得辦理因償還住房貸款的提取業務。
(六)在委托提取期間,委托提取人發生如下情況之一的,委托提取人需持本人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存折以及相關變更的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或其辦事處辦理變更手續:
1.月委托提取金額發生變化的;
2.工作單位、婚姻關系等發生變動的;
3.指定的還款賬戶或儲蓄賬戶發生變更的。
(七)在委托提取期間,委托提取人發生如下情況之一的,視為自行取消委托提取還貸行為:
1.提前結清貸款本息的;
2.工作單位、個人公積金賬號等發生變動,沒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八)取消委托提取還貸簽約的,由委托提取人持本人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存折等證明材料到公積金中心或其辦事處辦理。
(九)委托提取還貸是公積金中心為委托提取人提供的一項便民服務,不影響委托提取人應履行的還貸義務。委托提取人須確保還款賬戶有足額的還貸資金。因還款賬戶余額不足造成的貸款逾期責任由委托提取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20日起施行,以前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