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通知
印發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通知
湛公積金〔2011〕8號
各科室、辦事處:
為規范和加強中心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特制定《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現予以印發,望遵照執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心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湛江市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湛財資〔2009〕21號)、《湛江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考核內容及標準》(湛財資〔2010〕17號)以及《關于印發〈湛江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考核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湛財資〔2011〕1號)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中心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心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國有資產是指屬于國家所有,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是由國家撥給的資產,或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包括中心的貨幣資產及中心的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庫存材料、批量購進的辦公用品等實物資產。
第四條 管理原則。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中心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中心主任為中心國有資產管理責任人。中心國有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綜合科為實物資產的管理部門,負責實物資產的采購和分配;財務科為貨幣資產和實物資產的監管部門,負責資產的核定和建賬造冊;中心國有資產管理考核小組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及建檔建賬情況的監督和檢查考核工作。
(一)綜合科的管理職責:
1、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中心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維護中心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2、負責實物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3、辦理實物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登記手續;
4、負責實物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財務科的管理職責:
1、負責貨幣資產的賬、實管理;
2、負責實物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3、及時錄入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心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監管;
4、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章 資產配置及使用
第七條 中心國有資產配置是指中心為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八條 實物資產購置及使用程序:
(一)購置 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綜合科審核資產存量,由采購員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中心領導審批,并送財務科納入中心年度部門預算。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各辦事處如需自行采購,須提前報綜合科備案。
(二)入庫 購建完成后,實物資產管理、監督部門共同進行清點驗收,入庫清單須經領導簽字確認,一式兩份(綜合科、財務科各一份),財務科根據入庫清單登記資產管理系統。倉管員負責保管實物資產。
(三)領用 科室(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為領用資產管理責任人。領用清單須經領導簽字確認,一式三份(綜合科、財務科、資產領用科室各一份),財務科根據領用清單登記資產管理系統。
(四)調撥 綜合科將需要調撥的實物資產報領導簽批,并經領用資產管理責任人簽字確認后方可調撥實物資產,調撥清單一式四份(綜合科、財務科、資產調出、調入科室各一份),財務科根據調撥清單登記資產管理系統。
(五)盤點 每年11月為實物資產盤點期,財務科負責打印盤點清單,領用資產管理責任人根據清單盤點本科室(辦事處)的資產,盤點無誤后簽字確認,同時報實物資產管理、監督部門復核,盤點清單一式三份(綜合科、財務科、資產使用科室各一份)。
第九條 貨幣資產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配置及運營貨幣資產。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十條 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中心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一條 中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審批手續處置國有資產,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十二條 中心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 每年盤點期后,領用資產管理責任人將本科室(辦事處)需核銷的資產報綜合科,由綜合科編制核銷清單,核銷清單須經領導簽批,一式三份(綜合科、財務科、申請資產核銷科室各一份),財務科根據核銷清單辦理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