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問責制度的通知
印發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問責制度的通知
湛公積金〔2010〕14號
各科室、辦事處:
現將《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問責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問責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行政責任,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根據《湛江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 中心所屬各科室、辦事處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單位及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問責。
第三條 問責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業務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應當問責的情形:
(一)對依法、依規應辦理的事項,對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組織及本中心決定的事項,不按規定和要求落實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決策,致使決策失誤,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委托或授權其他組織和個人行使相關職權,或者對受托者行使職權的行為不進行監管,或因監管不力和處置不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四)對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或作出準確答復,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五)對不屬于職責范圍或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事項,不解釋說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六)在工作中丟失、損毀服務對象有關材料或物件,損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七)工作中需要與其他有關科室或辦事處共同研究解決的事項,久拖不決,或者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八)對服務對象態度冷淡,或刁難、粗暴對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導致發生沖突的;
(九)對住房公積金匯繳、提取、貸款等業務不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而擅自辦理的;
(十)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責任事故等重要情況不及時報告和處置的;
(十一)對收到的投訴不整改,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包庇袒護的;
(十二)不求進取、平庸無為的;
(十三)其他不作為行為。
第五條 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條件;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作出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免除職務。
第六條 根據被問責人的情形、損害和影響程度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影響和危害較大的,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采用勸其辭職、責令辭職、免除職務的方式問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的。
第八條 被問責人發現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一)因機關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第十條 問責程序:
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制度第四條規定情形的,由市中心實施行政問責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初步核實。
(一)上級機關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意見、建議;
(三)公積金中心主任、副主任提出的意見、建議;
(四)行政機關、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提出的意見、建議;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六)各類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七)新聞媒體的報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條 經初步核實,反映的情況存在的,市中心啟動問責程序,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 調查人員一般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向市中心領導班子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第十三條 調查終結后,由市中心領導班子根據調查結果做出問責決定。不符合程序的,中心領導班子不得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四條 問責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并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問責情況應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五條 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從,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心領導班子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中心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進行復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回避。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2010年9月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