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中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確保我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擬公開的中心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綜合科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擬公開的中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結合工作流程和特點,由綜合科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第七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三)其他不得公開的涉密信息。
第八條 對中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相關科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綜合科提出審查意見;
(三)報相關科室分管領導審查;
(四)由主要領導審批并公布。
第九條 不同單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中心先進行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條 對中心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科室、辦事處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綜合科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綜合科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中心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將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1年8月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