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促進中心政府信息公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法追究違反中心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依據《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和中心制定的《政務信息公開規定》等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違反《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法規、規定。
第三條 對違反中心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違反中心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情節較輕的,進行口頭警告,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限令改正。
第五條 違反中心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序及時間和內容發布政府信息的;
(二)對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舉報不積極處理的;
(三)未遵循保密審查機制公布政府信息的;
第六條 違反中心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本制度自2011年8月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