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務信息公開規定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務信息公開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中心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保障社會公眾對住房公積金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的政務信息公開,是指中心向社會公眾或者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其履行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等政策規定及管理使用情況和中心其他重要事項的活動。
第三條 中心是政務信息公開義務人,依照本規定履行政務信息公開、提供政務信息的義務。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依照本規定享有要求政務信息公開、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本規定由綜合科及各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綜合科負責中心政務信息公開及管理工作,各辦事處負責本處的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并積極主動配合綜合科做好中心政務信息公開工作。中心政務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政務信息公開的監督工作。
第七條 政務信息公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目標、重大決策事項及實施情況;
(二)上級機關和本級制定的涉及住房公積金相關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規定;
(三)中心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辦事內容、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時限、辦事紀律、服務承諾和辦事結果等事項;
(四)行政處罰的依據和標準;
(五)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六)中心干部的人事任免和招收聘用工作人員的情況;
(七)單位地址、辦公電話、傳真、中心網站網址、住房公積金手機查詢系統網址、電子郵箱和其他聯系方式;
(八)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下列事項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三)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第七條規定以外的政務事項,屬中心政務信息公開職責范圍的,中心應當公開并為其提供便利。
第十條 政務信息公開事項需變更、撤銷或者終止的,中心應當及時公布并作出說明。
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對政務信息公開內容有異議,要求解釋、更正的,中心應當及時予以解釋或者更正。
第十一條 政務信息公開每年應當編制和公布政務信息公開目錄,政務信息公開目錄包括公開的事項、期限和形式。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公開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公布:
(一) 政務信息公開欄;
(二) 中心公積金網站;
(三) 電子觸摸屏:
(四) 監督熱線電話;
(五) 舉辦聽證會、咨詢會、評議會;
(六) 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傳媒;
(七) 宣傳資料;
(八)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公開形式。
法律、法規對政務信息公開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政務信息公開事項屬日常性工作的,應當定期公開;屬階段性工作的,應當逐段公開;屬臨時性工作的,應當隨時公開。
對事關全局、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及公眾普遍關心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中動態公開和決策實施結果公開。
第十四條 未履行本規定的公開義務的,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第十五條 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務事項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話、短消息、電子郵件等形式向中心提出申請。中心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要求政務信息公開的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因法定事由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公開的,經中心主要領導同意,再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中心向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務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政務信息公開權利人認為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中心的同級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 中心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對監察機關的監察意見,中心應當及時糾正并將糾正情況通報給監察機關。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依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一) 不按規定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 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 督促糾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 其他違反政務信息公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