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延長《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規定》有效期的通知
湛部規2025-15
湛公積金委〔2025〕4號
各有關單位、職工: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規定,現決定將《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規定》(湛部規2020-42)的有效期延長至2030年12月1日。在繼續施行期間,文件如有修改或者廢止,以新修改文件公布或者廢止的通知為準。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11月4日
湛部規2020-42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政策規定,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在行政處罰、行政處理、責令限期改正等行政執法中,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對啟動立案、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行為進行記錄并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兩種形式。
文字記錄是指以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進行的記錄,包括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詢問筆錄、鑒定意見、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是指以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的記錄,可以采用手機、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手持執法終端和視頻監控等音像設備進行動態記錄過程。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應當按規定進行文字記錄,可以同時進行音像記錄。本規定要求進行音像記錄的執法事項,應當進行音像記錄。公積金中心應當制定統一的行政執法文書格式。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依法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健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設施設備配備、使用、管理工作機制,不斷提高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電子化、規范化水平。
第二章 啟動程序階段的記錄
第七條 依職權啟動執法程序的,應當記錄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職工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等案件來源和基本情況。
依申請啟動執法程序的,應當記錄投訴、舉報人和被投訴、被舉報人信息,投訴、舉報請求、事實、理由,以及相關申請、補正、受理情況。
第八條 經初步核查違法事實存在的,應當辦理立案審批手續,留存相應的檢查記錄、投訴舉報材料、移送交辦文函等,報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
第三章 調查取證階段的記錄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文字記錄:
(一)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件編號、執法證件出示及回避權告知情況;
(二)進入被調查單位或者在公積金中心辦公場所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人及第三人情況;
(三)采取調閱、記錄、復制、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收集單位設立文件、職工工資薪酬、勞動合同、人員名冊、財務報表、工作狀況及相關內、外部證據材料情況;
(四)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及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和申辯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調查取證內容。
依法需要聽證的,應當記錄聽證告知情況、申請情況及組織聽證情況。
相關文書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蓋章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記錄中予以載明。
第十條 對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聽證論證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章 審查決定階段的記錄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案件應當記錄初審意見、法制審核意見及集體討論、批準情況等。
初審意見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事實以及證明事實的證據、適用的法律規范、擬作出處理的內容和裁量的理由等。
法制審核意見,應當記載審核意見、審核日期等,并由審核人員簽名。
需要集體討論的,應當記載討論情況、討論日期等,并由參加討論人員簽名。
公積金中心負責人作出批準決定,應當記錄批準意見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執法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情況;
(二)違法事實以及證明事實的證據;
(三)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自由裁量運用的情況;
(四)決定內容;
(五)履行的方式和時間;
(六)救濟的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執法機關的名稱、印章與決定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送達執行階段的記錄
第十三條 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時,應當記錄送達情況,留存送達憑證。
第十四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記錄送達文書名稱、送達時間和地點,并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條 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記錄留置事由、留置地點和時間、送達人等,由兩名(含)以上執法人員作為送達人簽名,并采用拍照或者錄像等記錄送達過程;也可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見證人到場,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捺指印,記錄見證送達過程。
第十六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采用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方式,記錄郵寄送達的行政執法文書名稱與文號,并留存郵寄送達的憑證、回執等。
第十七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送達,記錄公告送達的時間、原因和經過,并留存公告載體或者截圖等。
采用張貼公告方式送達的,還應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后,應當對當事人履行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第十九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對催告情況、申請情況、強制執行結果等內容進行文字記錄。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案件執行完畢或者其他應予結案的,應當對結案歸檔情況進行文字記錄。
第六章 記錄的保存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音像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及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人員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行政執法文書,重要涉案物品,以及其他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
(四)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留置送達執法文書等情況;
(五)應當記錄的其他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形成案卷,按照時間順序編排裝訂所有記錄,制作目錄及時歸檔,并由專人按規定進行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音像記錄作為行政執法證據使用的,應當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取證人員、取證時間、取證地點及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信息,將其以U盤或者光盤等載體形式歸入執法案卷。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予以問責處理:
(一)未進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維護現場執法記錄設備,致使音像記錄損毀或者丟失,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儲存音像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故意毀損或者剪接、刪改原始音像記錄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音像記錄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省、市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政策規定,是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21〕13號)、《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湛府函〔2019〕136號)。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