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延長《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公示工作規定》有效期的通知
湛部規2025-14
湛公積金委〔2025〕3號
各有關單位、職工:
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規定,現決定將《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公示工作規定》(湛部規2020-41)的有效期延長至2030年12月1日。在繼續施行期間,文件如有修改或者廢止,以新修改文件公布或者廢止的通知為準。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11月4日
湛部規2020-41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公示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政策規定,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公示,包括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是指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通過一定的載體和方式,將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遵循主動、全面、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明確專人負責行政執法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等工作。
第二章 公示載體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相關內容公示載體包括:
(一)公示平臺。作為公示的主要載體,包括國家、省、市司法行政、發展改革、政務數據、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公示平臺以及公積金中心網站,主要公示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事項信息。
(二)辦公場所。在公積金中心辦公樓,主要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姓名、職務、職責,工作流程、時限、查詢方式等信息。
(三)媒介媒體。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廣告、政府公報以及微信、短信、小視頻等媒介媒體,向社會公示行政執法相關信息。
第三章 事前公示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事前公示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職權范圍、執法區域、執法人員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等。
(二)執法依據: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三)執法程序: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序,包括流程、時限和行政執法流程圖。
(四)執法清單:權力和責任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清單、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清單等。
(五)監督信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受理條件等。
(六)其他應當公示的事前信息。
第四章 事中公示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事中公示內容包括:
(一)執法身份: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催建、執法催繳、查處騙提以及調查取證、執行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亮明身份,出具執法文書。
(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證據、法律依據、執法決定,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申請回避、救濟途徑、配合執法等權利義務內容。
(三)其他應當公示的事中信息。
第五章 事后公示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事后公示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內容包括:
(一)行政處罰信息:包括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編號、當事人信息、違法違規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
(二)行政處理信息:包括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作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和對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文書編號、當事人信息、違法違規事實,處理依據及處理內容等。
(三)行政強制信息:包括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不為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等事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文書編號、執行情況、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等。
(四)上年度執法數據:包括行政執法數據和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數據。
(五)其他應當公示的事后信息。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不予公開:
(一)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公開后可能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
(三)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公開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等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積金中心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可以公開。
第十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采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申請書等執法文書全文的方式。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執法文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名稱、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十一條 事后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其中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在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信息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積金中心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公積金中心應當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并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予以問責處理:
(一)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未在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示的;
(三)弄虛作假公示的;
(四)未及時公開或者調整更新相關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省、市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政策規定,是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21〕13號)、《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湛府函〔2019〕136號)。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