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湛部規2024-37
湛公積金委〔2024〕5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戶、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承辦銀行:
現將《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4年12月17日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減輕繳存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貸款的償還壓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廣東省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預警和管理的指導意見》《湛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申請、審批、貸后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已辦理商業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向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申請將符合轉貸條件的商業貸款本金余額轉成公積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商業貸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買的產權住房為抵押向銀行申請的商業貸款。
商轉公貸款包括純商業貸款轉為純公積金貸款及純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組合貸款。
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部分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第四條在本市行政區內購買自住住房,辦理了商業貸款且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符合商轉公貸款條件的,可申請商轉公貸款業務。
第五條申請商轉公貸款業務,須經原商業貸款銀行同意。除需滿足我市當前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本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商業貸款已正常還款不少于12個月;
(二)商業貸款最近5年逾期累計不超過6期,連續不超過3期,且無逾期貸款余額;
(三)用于商轉公貸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除原商業貸款對應抵押登記外,未設立其他擔保物權、居住權,且無查封等權利限制情形。
第六條商轉公貸款額度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湛公積金委〔2023〕9號)相關規定執行,且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商貸余額扣除3個月應還本金后的余額。借款人及配偶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該商貸本金的金額部分不能轉為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商轉公貸款期限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湛公積金委〔2023〕9號)相關規定執行,且不超過原商業貸款剩余年限。
第八條商轉公貸款的利率及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申請商轉公貸款業務,除需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本資料外,還應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商業貸款借款合同、借款憑證;
(三)商業貸款還款記錄、還款計劃;
(四)商業銀行出具的提前結清貸款同意書。
第十條 商轉公貸款辦理流程:
(一)借款人向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受理網點提出商轉公貸款申請,填寫有關表格并提交相關資料;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受理網點對借款人及配偶的貸款申請實行面談、面簽制度,經審查并符合貸款條件的,公積金中心完成貸款審核、審批;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經批準的商轉公貸款,公積金中心簽發《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審批通知書》,由業務承辦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湛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并到不動產登記等部門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四)貸款發放。取得抵押權他項權證后,公積金中心將貸款發放至業務承辦銀行過渡賬戶用于償還原商業貸款;
(五)注銷原商業貸款抵押。商轉公貸款發放成功后,業務承辦銀行會同借款人及時完成原商業貸款抵押登記注銷。
第十一條申請商轉公貸款采用抵押擔保方式。貸款申請人與原商業貸款銀行協商一致后,可選擇以下任意一種方式辦理商轉公貸款:
順位抵押模式
在原所購住房抵押登記不注銷的基礎上,辦理順位抵押,順位抵押金額不得低于公積金貸款金額。公積金中心審批后發放商轉公貸款,銀行辦理原商業貸款注銷抵押。
自籌資金質押+抵押模式
申請人以不低于原商業貸款余額的資金作為質押,銀行注銷原商業貸款抵押后辦理商轉公貸款抵押登記,公積金中心審批后發放商轉公貸款。
第十二條商轉公貸款結合本市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情況實施動態管理機制,當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連續3個月高于85%(含)時,公積金中心將暫停受理商轉公貸款業務,已受理的,繼續辦結;當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連續3個月低于85%時,公積金中心將重新受理商轉公貸款業務。
當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率高于85%時,公積金中心提前發布將暫停商轉公貸款提示通知,并及時通過住房公積金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其他公開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承辦商轉公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為原商業貸款銀行,且該銀行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受委托銀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