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
湛部規2024-32
湛公積金委〔2024〕4號
各有關單位、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范繳存單位、繳存職工以及住房公積金中心管理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現印發《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4年12月3日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單位、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賬戶管理、資金繳存等相關業務,以及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對上述業務進行管理,適用本辦法。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對市屬和區屬上述業務進行管理,公積金中心的派出辦事處負責對相應縣(市)屬上述業務進行管理。
第二章 繳存對象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實行屬地管理。以下依法在本市設立登記的單位(含駐湛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不論隸屬關系,均應在本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四條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含港、澳、臺同胞),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是指第一次與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職工。
新調入的職工是指勞動關系單位發生變動的職工。
不包括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第五條職工身份證年齡已到法定退休年齡,檔案年齡未到退休年齡,且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繳納養老保險的,可以申請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不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為社會提供合法服務而獲取報酬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申請自主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年滿18周歲,未滿法定退休年齡,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證》;
(三)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
(四)以靈活就業人員為主體在本市社保部門正常繳納社會保險。
第七條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可以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被派遣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負責單位。如果不予明確,則由與職工發生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 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九條單位應當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
每個繳存人在全國范圍內只能有1個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十條單位設立登記在市或區市場監管部門的,在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單位設立登記在各縣(市)市場監管部門的,在公積金中心派駐相應縣(市)的辦事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靈活就業人員在市或區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的,在市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在各縣(市)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的,在公積金中心派駐相應縣(市)的辦事處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
第十一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辦理完成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轉移手續的,公積金中心可以直接注銷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十二條單位錄用或新調入職工,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職工已有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和啟封手續。
第十三條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變更或注銷。逾期未辦理或原單位已終止的,由公積金中心查證核實后,可以直接注銷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第四章 賬戶管理
第十四條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后,應在公積金中心登記備案1至2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簡稱“專管員”),負責本單位及其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和業務辦理工作。
第十五條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繳存登記信息變更。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或職工本人辦理個人賬戶信息變更。
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部門數據共享,獲取到單位繳存登記信息或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已發生變更的,可以直接變更相應的信息。
第十六條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暫時中止工資關系、離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
繳存職工工資關系恢復的,單位應當自恢復工資關系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
第十七條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的,繳存職工本人可以直接辦理個人賬戶封存。
第十八條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的,應在辦理變更或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
第十九條單位發生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等情形的,應在辦理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到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賬戶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職工在異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封存的個人賬戶余額,可申請轉入本人在本市正常繳存半年以上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因公外派國(境)外人員在國外和港澳等地區工作期間,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暫時封存。
第二十二條單位發生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公積金中心可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封存。
第五章 繳存方式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公積金中心按與其約定的時間從與其約定的銀行賬戶中扣繳。
第二十四條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匯繳到公積金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由公積金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并計算利息。
第二十五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扣代繳的兩部分組成。職工繳存部分應大于等于單位繳存部分。計算公式: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基數×單位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取整)+繳存基數×職工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取整)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取整)×2
第二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值。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調入當月工資總額。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繳存人上一自然年度收入總額的月平均值。由繳存人據實自行申報。
職工工資總額的計算,執行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規定。除國家統計局規定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范圍以外,均應納入工資總額計算。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當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年7月應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
同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原則上只能調整一次繳存基數。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在同一單位封存當月又啟封的,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調整。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在此區間內,由單位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不一致。但職工繳存比例不得低于單位繳存比例。
同一單位原則上執行同一單位繳存比例和同一職工繳存比例。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在此區間內,由繳存人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三十條同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原則上只能調整一次繳存比例。
第三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可申請執行2個不同的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三十二條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單位可申請低于5%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經公積金委員會批準后,可降低繳存比例一年。期滿后,仍需降低繳存比例的,應再次提交申請。
(一)單位連續兩年虧損或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為困難企業;
(二)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三)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三條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單位可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委員會批準后,可暫緩繳存一年。期滿后,仍需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再次提交申請。
(一)單位連續兩年虧損或政府有關部門核定為困難企業;
(二)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三)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四條單位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期間,可正常辦理除匯繳外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業務。期滿后,單位應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或職工可申請補繳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在《條例》發布之月前入職應補繳單位的,補繳起算時間自1999年4月起。
(二)職工在《條例》發布之月后入職應補繳單位的,補繳起算時間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因公外派人員國(境)外任期結束回國工作后,按其在國(境)外工作時間和因公外派時的國內工資標準計算應補繳住房公積金,由回國后的工作單位和本人一并補繳。
第三十七條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或少繳)的住房公積金,且應當按規定優先補繳。
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
第三十八條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出現多繳、錯繳等差錯繳存的,應經職工本人確認后辦理退款。
已由公積金中心查證核實,確實存在多繳、錯繳等差錯繳存,經聯系職工本人及繳存單位均不愿意配合辦理退款手續的,公積金中心可以直接辦理退款。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和職工有權監督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督促單位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或者啟封;
(三)按時、逐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報告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監督。
第四十條公積金中心對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實施監督管理,依法采取必要的調查、檢查措施。并對單位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條單位應當如實向公積金中心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信息,并對所提供資料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單位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有關信息,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二條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明細,及其職工在本單位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明細,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予以配合;職工有權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明細,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予以配合。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有權查詢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明細。
單位、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復核。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四十三條對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等違法行為的申訴請求,由單位繳存登記或設立登記所在地的公積金中心或派出辦事處負責處理。
職工與單位已就住房公積金欠繳問題協商達成有效協議的,無新的事實和理由,再就同一事項投訴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條單位違反《條例》規定,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對被公積金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責令限期繳存后仍不整改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單位,公積金中心依法依規開展信用評價,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可將相關信用信息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在規定的媒體、媒介或者網站、平臺上公開披露。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時《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湛公積金委﹝2022﹞11號)、《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暫行辦法》(湛公積金委﹝2022﹞12號)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