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通知
湛部規2023-19
湛公積金委〔2023〕5號
各有關單位、職工: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信訪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對《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湛公積金委〔2022〕1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span>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行政執法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span>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市中心依法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單位(下稱“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責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行為的總稱?!?/span>
四、刪除第三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四章第十三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工作程序處理。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的情形,市中心應當按照案件線索予以受理;其中涉及履行保護特定個人合法權益職責的,市中心應當審查該特定個人的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和工資證明等初步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span>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章第十四條:“處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市中心應對前款信訪事項進行核實并出具處理意見書;情況復雜的,經市中心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市中心處理信訪事項,可以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并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同意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市中心出具處理意見書后當事人依然未改正的,市中心應當及時啟動行政執法程序。”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立案。經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市中心按規定立案處理。立案時,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基本事實、證據、立案建議等?!?/span>
八、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由市中心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市中心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市中心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再次延期,決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和日期。
在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由市中心法制審核人員進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span>
九、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當事人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中心發出《核查通知書》。當事人逾期不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異議但不成立,且不辦理補繳手續的,由市中心作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名稱,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理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單位和日期?!?/span>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其他方式。經當事人同意,市中心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以送達信息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span>
十一、將第二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當事人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對于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當事人信息,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文件規定在相關媒體、媒介或者網站、平臺上公開披露。”
十三、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中心按規定給予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span>
現將修改后的《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3年10月10日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市中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主體。
第三條 行政執法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存在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市中心依法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單位(下稱“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責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行為的總稱。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活動。
第六條 市中心實施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二章 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市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市中心下屬各辦事處負責各自轄區內的行政執法。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才能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積極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賦予的法定職責,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范圍和程序進行行政執法。
第十條開展行政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應當配合、協助調查或者檢查,并如實回答詢問等,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行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行政執法范圍
第十一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逾期不繳、欠繳、少繳或者多繳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 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三條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工作程序處理。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的情形,市中心應當按照案件線索予以受理;其中涉及履行保護特定個人合法權益職責的,市中心應當審查該特定個人的身份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和工資證明等初步材料,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處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市中心應對前款信訪事項進行核實并出具處理意見書;情況復雜的,經市中心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市中心處理信訪事項,可以在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并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同意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市中心出具處理意見書后當事人依然未改正的,市中心應當及時啟動行政執法程序。
第十五條立案。經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市中心按規定立案處理。立案時,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基本情況、案由、基本事實、證據、立案建議等。
第十六條調查取證。市中心有權實施以下檢查措施,收集有關證據:
?。ㄒ唬┻M入被調查單位詢問有關人員并要求作出說明;
?。ǘ┮螽斒氯颂峁┥矸葑C明、營業執照(含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財務報表、工資明細、單位人員名冊、勞動合同、退工證明、勞動手冊等證明資料;
?。ㄈ┎扇〔殚?、記錄、錄音、錄像、拍照或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文件和材料;
?。ㄋ模┢刚垥嫀熓聞账鶎Ρ徽{查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審計;
(五)其他調查取證措施。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予以復核;對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采納。
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制作《調查詢問筆錄》,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行政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
調查取證終結,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載明下列事項:調查人員,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收集的證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調查取證程序,處理意見或建議等。
第十七條 責令限期改正。經調查取證核實后,當事人確有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由市中心發出《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條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由市中心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九條聽證。符合聽證條件的,由市中心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如對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內容持有異議可依法要求聽證。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由市中心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市中心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市中心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是否再次延期,決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和日期。
在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由市中心法制審核人員進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責令限期繳存決定。當事人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中心發出《核查通知書》。當事人逾期不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異議但不成立,且不辦理補繳手續的,由市中心作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名稱,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理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單位和日期。
第二十二條送達。《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核查通知書》、《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催告書》等執法文書應當按下列方式送達:
?。ㄒ唬┲苯铀瓦_。由行政執法人員直接送達給當事人,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ǘ┝糁盟瓦_。當事人拒絕接收執法文書的,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行政執法人員、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執法文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并由行政執法人員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留置當日即為送達之日;
?。ㄈ┼]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專遞方式郵寄送達,以郵寄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以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采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五)其他方式。經當事人同意,市中心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以送達信息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三條 執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不服的,可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限期繳存決定書》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市中心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由市中心發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或者《催告書》,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
第二十四條結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中心進行結案處理。進行結案時,應當填寫《結案審批表》,載明下列事項:簡要案情及調查、處理、執行情況,結案建議等。
?。ㄒ唬┊斒氯烁恼`法行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
?。ǘ┊斒氯税雌诼男行姓幜P或者行政處理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并執行完畢,強制執行款劃入罰款賬戶或補繳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ㄋ模┤嗣穹ㄔ菏芾韽娭茍绦猩暾?,裁定案件執行終結的;
(五)當事人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
?。┢渌麘斀Y案的情況。
結案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將全部執法文書、證據資料等整理入卷,歸檔保存。
第五章 監督
第二十五條對于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當事人信息,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文件規定在相關媒體、媒介或者網站、平臺上公開披露。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拒絕、阻礙市中心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進行行政執法活動,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中心按規定給予行政問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span lang="zh-CN">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修訂〈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湛江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的通知》(湛公積金委〔2022〕1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