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政策解讀
原文鏈接: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2023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新修訂的《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舉措新要求,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上位法和機構改革的需要,總結近年來我省安全生產領域改革成果,破解制約我省安全生產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筑牢安全生產防線,我省及時啟動《條例》的修訂工作。
二、《條例》意義
《條例》共六章,共六十八條。《條例》的修訂,為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有利于推動廣東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建設更高水平平安廣東具有重要意義。《條例》新增部分條款,并對部分條款進行補充和刪減,落實了相關上位法規定與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項部署,從以事故處置為主的被動反應模式向以風險預防為主的主動管控模式轉變,固化了廣東省在實踐中總結出的諸多成功經驗做法,針對新興行業和易引發事故的危化、建筑等重點領域,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環節以及發包出租等生產經營行為,提出了更為規范和嚴格的法律規定,提升了安全管理的科學性。
三、主要亮點
亮點一: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把安全發展貫穿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和全過程
一是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理念、方針和原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該條第二款規定“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厘清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的關系,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決策層與管理層的安全管理職責。
二是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體責任。《條例》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并明確了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相關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從而推動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責任,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
三是落實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為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條例》第五條對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等職責內容作了規定。第八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作了規定。為完善責任考核機制,嚴肅目標責任考核,《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機制,將安全生產納入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
四是推動建立安全生產科技支撐體系。為加強安全生產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推廣應用。為推動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條例》注重提升安全生產監測預警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推動開展“工業互聯網+安全生產”建設,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結合實際推動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改造,要求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重點場所、重點工藝、重點部位等安全風險進行實時監測預警,并按照規定向監管部門實時、準確、完整報送相關的安全生產數據。為推廣有利安全生產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條例》第二十九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設備,及時淘汰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等作出規定,并明確鼓勵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
亮點二:全面落實上位法規定和國家改革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
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為落實機構改革部署要求,《條例》明確界定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的邊界,第六條規定,應急管理部門履行綜合監管職責并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按照有關安全生產職責分工的規定執行;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為加強部門協作,條例第六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為加強部門間的信息互聯互通與共享,第四十八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統一的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跨部門、跨地區、跨領域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部門間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等信息互聯互通。
二是明確鎮街和功能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條例》第七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經濟合作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將安全生產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對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三是依法規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為督促有關部門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條例》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制度、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約談制度、信息公開等內容作了系統規定。其中,為精準實施差異化、針對性的監管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確定本行業、領域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并適度增加檢查頻次。為推進聯合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協作,實行聯合檢查,避免重復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為強化執法保障,第四十七條對按照不同安全風險等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加強市縣和鄉鎮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標準化建設等內容作了規定。為完善外部監督機制,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對聘任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委托專家和安全生產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支撐和咨詢服務等內容作了規定。
四是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社會共治。為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第十二條規定安全生產有關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標準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提供安全生產服務。為及時發現和提供事故隱患、違法行為線索,《條例》完善社會公眾的事故報告和舉報制度,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舉報。
五是加大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為增強《條例》約束力和震懾力,第四十三條規定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第五十條規定安全生產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對生產經營單位、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以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實施安全生產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提高全社會安全生產誠信水平。第六十一條到第六十六條,對相關規定以及新修改的條文設定了相應罰則,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設置了罰款等行政處罰。
亮點三:堅持分類施策,針對不同行業領域、關鍵性作業和環節強化安全管理
一是強化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條建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要求,明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在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論證,確認符合試生產條件后,將試生產方案報送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第三十條規定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以及將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第三十七條明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二十四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動工、停工或者復工的,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是明確餐飲行業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監管部門。為解決確餐飲行業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監管部門不明確的問題,第三十七條規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實施監督管理,并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對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是加強危險作業過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針對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懸吊、挖掘、建設工程拆除作業等危險作業,要求完善現場管理制度,明確建立安全風險識別、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作業票證等現場作業制度。針對化工行業,第三十七條特別規定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火災爆炸危險區域或者管廊上的動火作業的,應當制定作業方案,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審批后開具安全作業票證。未取得有效的安全作業票證,一律不得進行動火、有限空間作業。
四是健全承包承租環節安全管理。為厘清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了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的雙向告知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向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告知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現場危險源、逃生路線等有關安全事項。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應當了解掌握承包、承租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有關安全事項。
五是健全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為明確平臺經濟等新興業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義務,第三十八條規定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納入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統一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是強化集團企業的總部指導管理作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集團總部應當加強對下屬企業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獎懲,實行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管理。同時,鼓勵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在遴選供應商和合作方時,綜合考核供應商、合作方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水平以及安全風險管控情況。
七是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人性化安全保障。《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規模小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集群托管、資源共享等方式進行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安全生產。
亮點四:堅持預防為主,注重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一是建立健全區域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和風險評估機制。為優化城市安全格局,推動區域安全風險管控,《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地方政府對重點行業領域、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重大工程設施實行安全風險管控,安全生產相關部門要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職責,匯總本行業、領域的安全風險信息,跟蹤安全風險變化,及時發布預警提示信息,強化綜合管控和源頭治理。為加強項目建設初期把關和風險管控,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對涉及安全生產風險的項目開展安全風險聯合評估,確保項目符合安全生產規劃、條件和標準,安全防護措施合理可行。
二是建立健全風險公示和事故隱患督辦制度。為加強對重大安全風險管理的監督,《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風險公示制度,并明確要求,重大安全風險公示期間,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降低或者控制重大安全風險,避免事故發生。為加強事故隱患治理,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內危險性較大、治理難度較高、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進行督辦,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落實監管責任。
三是細化生產經營單位預防制度。《條例》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為有效管控各類安全風險,第三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風險識別、分析、評價,編制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清單,明確相應的管控措施,并向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安全風險基本情況。第三十二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管理人員提出了“雙報告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并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向主管部門和職工大會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對排查出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安全生產投入是生產經營單位實現安全發展的前提,為保障安全生產的物質技術條件,第十五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將安全生產投入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足額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四是落實安全生產全員責任制。為推動主要負責人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條例》第十六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為發揮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作用,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分管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賦予分管負責人對生產經營決策、獎懲和調整職務的意見權,鼓勵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總監或者其他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專職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為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配置要求,第十八條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作了明確規定。為推動從業人員落實預防責任,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班組每周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從業人員在每班工作前應當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
五是強化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為完善教育培訓制度,《條例》第二十二條增加規定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等高危行業開展復工復產前教育培訓,以及對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也應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為解決平臺經濟背景下珠三角地區突出的勞務派遣、靈活用工人員和實習學生的安全教育培訓問題,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靈活用工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為確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培訓質量,第二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作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并按照國家統一的培訓大綱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等作出規定,并相應設置了法律責任。
六是完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為推動保險公司提高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質量,切實發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作用,第二十八條規定保險機構必須為投保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幫助企業查找風險隱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亮點五:統籌構建多層次、多主體的應急救援體系,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程序
一是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提高應急救援的系統性與協同性。第五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功能區、化工園區、生產經營單位等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提升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提高應對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援能力,第五十五條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化工園區以及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裝備設施。
二是健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救援制度。為及時啟動安全生產救援工作,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事故報告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為加強故事救援工作,第五十七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三是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第五十九條要求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其中明確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面詳細分析事故原因,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為減少同類事故發生,第六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分析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對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存在的漏洞、缺陷及時予以修改完善,并督促相關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加強防范和整改。該條還規定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